廣東省出臺領導干部(人員)任期經濟責任審計審前公示辦法
【發(fā)布時間:2008年04月29日】
【來源:廣東省審計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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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了進一步規(guī)范領導干部(人員)任期經濟責任審計工作,增強審計透明度,提高審計質量,防范審計風險,近日,廣東省審計廳會同省紀委、省委組織部、省監(jiān)察廳、省人事廳、省財政廳、省國資委聯(lián)合出臺《廣東省領導干部(人員)任期經濟責任審計審前公示辦法》。

    該辦法明確領導干部(人員)任期經濟責任審計審前公示(以下簡稱“審前公示”),是指審計機關在對領導干部(人員)實施任期經濟責任審計前,應當將進行審計的信息在一定范圍和期限內公開。

    該辦法規(guī)定公示內容為審計的法律依據(jù)以及相關規(guī)定,被審計領導干部(人員)的姓名、任期及職務,實施審計時間、審計范圍與內容,聯(lián)系方式等;公示范圍應在被審計領導干部(人員)任職的工作單位,必要時可在屬下單位或更大范圍內公示;公示方式采用在被審計領導干部(人員)任職單位公布信息的方式進行;公示時間應在審計組實施審計前進行,公示期限為5個工作日以上。

    該辦法對審計公示提出了具體工作要求:審計期間,單位(部門)或個人可通過來信、來訪、來電等方式向審計組反映情況,要提供真實姓名與聯(lián)系方式,否則,除反映問題線索較清晰外,一般不予受理;審計機關派出的審計組應指定專人負責來信、來訪、來電的處理,并根據(jù)實際情況跟蹤落實所反映的經濟責任問題,依照有關規(guī)定移交有關部門處理超出審計機關職責范圍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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