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審計項目審理工作辦法正式出臺
【發(fā)布時間:2011年08月25日】
【來源:江蘇省審計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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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月2日,江蘇省審計廳經(jīng)半年多實踐探索、研究討論和征求意見的《江蘇省審計廳審計項目審理工作辦法(試行)》(以下簡稱《審理辦法》)正式出臺。審理工作是審計機關內部審計項目質量控制的重要環(huán)節(jié),《審理辦法》)出臺標志著江蘇將《審計法實施條例》和《國家審計準則》中有關審理工作的規(guī)定,以制度形式予以貫徹落實。

    江蘇長期注重抓審計質量,審計工作受到省委省政府的高度關注和省人大常委會的充分肯定,優(yōu)秀審計項目數(shù)近幾年每年都在全國審計機關名列前茅,審計任務也逐年增多。如何提高審計項目質量、提升審計工作水平,是這次制定《審理辦法》的主要動因。按照江蘇省審計廳黨組的要求,該廳法制部門進行了大量的調研,先后查閱了全國各地審計機關已經(jīng)出臺的多份制度規(guī)定,并深入審計一線了解審計人員對開展審理工作的意見和建議,掌握了大量的第一手資料,在此基礎上,精心打磨,反復修改,正式出臺了《審理辦法》。

    《審理辦法》明確了相關機構和人員的職責,審理機構的職責是依據(jù)有關審計法律、法規(guī)、準則等規(guī)定,對業(yè)務部門提交的反映審計項目實施過程和結果的相關資料進行審核,提出審理意見,并督促其修改、完善;審計組長的職責是按照審計準則的規(guī)定,完成審核工作,業(yè)務部門的職責是按照審計準則的規(guī)定,完成復核工作。

    《審理辦法》明確了審理內容和程序,審理內容主要對審計實施方案確定的審計事項是否完成,審計發(fā)現(xiàn)的重要問題是否在審計報告中反映,主要事實是否清楚、相關證據(jù)是否適當、充分,適用法律法規(guī)和標準是否適當,評價、定性、處理處罰意見是否恰當;審理工作一般在審計組按規(guī)定程序完成審計結論性文書代擬稿,并經(jīng)審計組所在部門按規(guī)定復核后進行,特殊情況下,經(jīng)分管廳負責人批準,審理機構也可以在審計組審計報告征求意見前進行初步審理;審理機構可以根據(jù)工作情況,安排審理人員參加審計項目實施過程中的有關會議等活動;審理過程中,審理人員應當加強與審計組及所在部門的溝通,全面了解、掌握相關情況,充分交換意見,審理機構在集體研究討論基礎上,制作審理意見書,同時規(guī)定審理工作一般應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理完成后,審計組及所在部門應當對審理意見書提出的問題及意見進行研究,積極采取有效措施予以修改或完善,確實無法完善的,應在今后工作中加以研究改進,并對審理意見的采納情況逐一做出書面說明,不予采納的要說明具體原因。另外,《審理辦法》還對審理資料的交接、相關責任等作出了明確規(guī)定。

    《審理辦法》的出臺,在嚴格規(guī)范審理行為,保證履行審理職責的同時,進一步加強了審計項目質量控制,為“十二五”期間全省實現(xiàn)審計質量新跨越提供了制度保障。(夏亞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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