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合作組織參與國最高審計機關領導人第二次會議在上海召開
上海合作組織參與國最高審計機關領導人第二次會議于4月23日在上海召開。來自上合組織10個參與國的最高審計機關領導人齊聚一堂,共同探討各國最高審計機關在反腐敗中的作用,以及最高審計機關對國際經濟合作的聯合審計。中國審計署審計長劉家義,上海市市長韓正出席并致辭。審計署副審計長董大勝,上海市副市長屠光紹等出席會議。
上海合作組織參與國最高審計機關領導人會議機制建立于2010年,由中國、俄羅斯最高審計機關聯合發(fā)起。會議每兩年召開一次,首次會議于2010年7月26日至27日在莫斯科召開。本次會議的研討主題,一是最高審計機關在反腐敗中的作用;二是最高審計機關對國際經濟合作項目的聯合審計。并討論通過上合組織參與國最高審計機關合作諒解備忘錄、上合組織參與國最高審計機關合作工作計劃(2012-2013)等事項。
劉家義在致辭中表示,2012年正值上合組織的“睦鄰友好年”,也是上合組織第二個十年的開局之年,在這里舉辦上合組織參與國最高審計機關領導人第二次會議意義重大。他說,國家審計作為國家治理體系中重要的組成部分,所從事的一切活動應服從和適應國家治理的總體要求。當前,隨著科技進步和全球化進程的加快,國家審計如何在國家治理中更好地發(fā)揮作用,如何更好地發(fā)揮保障國家經濟社會健康運行的“免疫系統”功能和當好國家的公共財政“衛(wèi)士”,面臨著許多挑戰(zhàn)。上合組織參與國最高審計機關應按照世界審計組織關于“經驗分享、人人共惠”的原則,加強交流與合作,分享各國審計機關在促進完善國家治理中的良好實踐和經驗,實現國家審計的共同發(fā)展。
韓正在致辭中代表上海市人民政府,對大會召開表示衷心祝賀。他說,上海作為上海合作組織的誕生地,在2001年6月15日見證了上海合作組織成員國首次元首會議的舉行。去年召開的阿斯塔納峰會,對未來十年上海合作組織的發(fā)展方向進行了戰(zhàn)略規(guī)劃,深入推進組織內部最高審計機關的合作,意義重大。上海合作組織參與國最高審計機關領導人第二次會議,圍繞主題,交流信息、分享經驗、開展合作,必將有助于更好地發(fā)揮審計監(jiān)督保障區(qū)域合作健康發(fā)展的“免疫系統”功能。韓正表示,根據國家對上海發(fā)展的戰(zhàn)略定位,上海正在加快建設國際經濟、金融、貿易、航運中心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國際大都市。上海將按照國家的統一部署,充分吸收本次會議成果,繼續(xù)深化與上合組織成員國、觀察員國、對話伙伴國之間的多領域互利合作,為各國共同發(fā)展繁榮貢獻自己的力量。
會議期間,與會代表就最高審計機關在反腐敗中的作用、最高審計機關對國際經濟合作項目的聯合審計等熱點論題,相互交換意見,并形成成果性文件。
中國代表團在發(fā)言中提出,中國政府歷來高度重視反腐敗工作,把堅決懲治和有效預防腐敗作為治國理政的重要組成部分,堅持標本兼治、綜合治理、懲防并舉、注重預防的方針,致力于建立教育、制度、監(jiān)督并重的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取得積極成效。中國審計署在認真總結審計實踐和反腐敗工作經驗的基礎上,深入研究國家審計的特點和規(guī)律,充分認識到國家審計是國家治理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國家治理這個大系統中一個內生的具有預防、揭示和抵御功能的“免疫系統”;國家審計的核心是推動實現國家的良好治理,促進國家經濟社會健康運行和科學發(fā)展,從而更好地保障人民的根本利益;國家治理的需求決定了國家審計的產生,國家治理的目標決定了國家審計的方向,國家治理的模式決定了國家審計的制度。
會議提出,當前上海合作組織參與國最高審計機關之間開展合作的重點領域包括改善人民的福祉、推動完善國家治理、促進地區(qū)內的經濟安全與穩(wěn)定、為應對全球金融及經濟危機及時準備國家級制度措施、推進相互融合進程等。各代表團團長認為,上海合作組織參與國最高審計機關在各自權限范圍內開展審計工作時,應特別關注保持本地區(qū)的經濟安全與穩(wěn)定。為此,應認真考慮如下問題:國家重大經濟政策的貫徹執(zhí)行、預防金融危機和打擊腐敗、關于預防和消除災難后果專項資金的審計、關注民生和社會穩(wěn)定以及社會生態(tài)和環(huán)境安全事宜等。與會代表相信,上海合作組織成員國最高審計機關之間的合作大有前途,能夠在整體上對本地區(qū)的發(fā)展帶來積極影響。
經過討論,會議取得了豐碩的成果,達成了五點共識:一是審計機關在反腐敗中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二是加強最高審計機關的國際合作,是歷史發(fā)展的必然,加強政治、經濟、科技、文化、旅游等方面的交流合作,目的是推動完善國家治理。三是必須從本國的實際出發(fā),從本國的國情出發(fā),學習他國的經驗和方法。四是推動完善國家治理,必須強化國家審計。五是任何合作都必須秉承“平等、自愿、互利、共贏、互信、尊重、循序漸進”的原則。會議討論通過了《上海合作組織參與國最高審計機關合作諒解備忘錄》、《上海合作組織參與國最高審計機關合作工作計劃(2012-2013)》等文件。
除蒙古、白俄羅斯外,包括中國在內的印度、伊朗、哈薩克斯坦、吉爾吉斯斯坦、巴基斯坦、俄羅斯、斯里蘭卡、塔吉克斯坦和烏茲別克斯坦等10個上海合作組織參與國的最高審計機關代表出席了本屆會議。上海合作組織秘書處代表應邀出席了本次會議。(翟傳強、汪其水、冷萌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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