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委出臺辦法 將經濟責任審計結果作為調整領導干部依據
【發(fā)布時間:2013年08月01日】
【來源:浙江省審計廳】
字號:【大】 【中】 【小】
    日前 ,浙江省省委出臺《浙江省調整不適宜擔任現職領導干部辦法(試行)》(浙委辦發(fā)〔2013〕43號),將經濟責任審計結果作為調整領導干部職務的依據。

    該《辦法》第八條明確將經濟責任審計中發(fā)現有重大損失浪費或者嚴重違紀違規(guī)行為,負有主要領導責任或直接責任的,或者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履行情況量化評級為較差及以下等次的,納入了領導干部失職受到問責、需要調整職務的情形。

    近年來,浙江省認真貫徹落實中央兩辦經濟責任審計規(guī)定,建立健全問效問責機制,加強審計結果運用,不斷深化經濟責任審計工作。審計機關運用評判制對被審計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履行情況實施問效,運用量化評級的方法,對被審計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履行情況作出A、B、C、D四個等次評價,A為優(yōu)秀,B為較好,C為一般,D為較差。省經責審計工作聯席會議各成員單位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合力加強審計結果的運用,切實把審計結果納入重大經濟決策、重要人事任免、重要案件處理的程序和機制中。

    該《辦法》的出臺,是現有經濟責任審計制度的落實和具體化,有利于進一步加強經濟責任審計結果運用,更好地發(fā)揮經濟責任審計在權力制約和監(jiān)督體系中的作用。(王家華 孟明)
【關閉】    【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