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人大常委會出臺《關于進一步加強審計工作監(jiān)督的決定》
【發(fā)布時間:2016年12月22日】
【來源:江西省審計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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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江西省人大常委會通過《關于進一步加強審計工作監(jiān)督的決定》?!稕Q定》主要圍繞審計工作監(jiān)督范圍、聽取和審議審計工作報告和審計查出問題整改報告程序、審計移送、審計查出問題整改情況滿意度測評等方面作出了具體規(guī)定。

《決定》進一步明確了人大常委會對審計工作的八項監(jiān)督范圍,要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審計機關應當自覺接受本級人大常委會監(jiān)督,落實本級人大常委會有關決議、決定或者審議意見。

《決定》強調,審計機關應當在本級人大常委會聽取和審議審計工作報告和審計查出問題整改情況報告的會議舉行三十日前,分別將兩個報告和涉及的本級財稅管理、有關部門預算執(zhí)行以及專項資金審計報告和整改報告一并報送本級人大常委會。人大常委會會議聽取和審議前,先進行審議或者審查。人大常委會會議聽取和審議時,涉及的有關部門單位和審計機關有關負責人應當?shù)綍犎∫庖?,回答詢問;對不能當場答復或者當場不能全面答復的詢問,應當說明情況,并在會議結束后七日內向人大常委會作出書面答復。經(jīng)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決定,人大常委會可以就審計查出問題整改情況開展專題詢問。

《決定》要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專題研究和部署審計查出問題整改工作,督促有關部門、單位執(zhí)行審計決定,落實審計建議,加強審計整改;對重大審計事項及審計決定的整改和落實情況,組織專項督查,并通報督查結果。

《決定》指出,各級監(jiān)察機構、公安機關和有關主管部門應當與同級審計機關共同完善審計移送制度。審計機關對依法依規(guī)應當由有關主管部門進行處理、處罰的問題,應當及時移送有關主管部門;涉嫌違反黨紀政紀的,應當及時移送監(jiān)察機構;涉嫌犯罪的,應當及時移送監(jiān)察機構或者公安機關。監(jiān)察機構、公安機關和有關主管部門對審計機關移送的涉嫌犯罪、違法違規(guī)或者違紀行為應當依法依紀及時作出決定,并按照規(guī)定將立案情況及查處結果告知審計機關。

《決定》強調,人大常委會應當建立審計查出問題整改情況滿意度測評制度。測評結果為不滿意的,繼續(xù)整改,并在四個月內再次報告整改情況。對再整改情況,再次進行滿意度測評。再次測評結果仍為不滿意的,人大常委會可依法啟動質詢、特定問題調查或者撤職案等監(jiān)督方式。

《決定》還對審計工作報告、審計查出問題整改情況報告、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意見依法向社會公開作出了規(guī)定。

《決定》的出臺,標志著江西省人大常委會對審計工作的監(jiān)督有了更有力的法制保障。將有利于審計機關依法獨立行使審計監(jiān)督職權,進一步規(guī)范審計行為,提高審計整改質量,維護財經(jīng)秩序,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促進廉政建設,保障國民經(jīng)濟和社會健康發(fā)展。(劉俊民、何永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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