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湖北省京山縣審計局在學習考察研究的基礎上,提請縣經濟責任審計工作領導小組制定出臺了《京山縣領導干部離任經濟事項交接審核辦法(試行)》,并組織開展了實施試點。
1.明確了交接對象。對經濟活動相對單一、資金規(guī)模較小、管理較為規(guī)范、沒有下屬單位的;領導干部任職時間不足一年或任中經濟責任審計后一年之內離任的;其他可以實行離任領導干部經濟責任事項交接的縣直單位的經濟責任審計對象。具體對象的確定由組織部門與審計部門共同協(xié)商,再由組織部門委托審計部門組織實施。
2.明確了交接內容。領導干部離任經濟事項交接審核包括以下內容:一是經濟決策事項,主要指任期內尚未完成的經濟決策事項;二是建設工程事項,主要指任期內未完工程項目;三是資產及債權債務情況,主要指任期末本單位各種資產和應收、應付賬款等;四是財政收支結余事項,主要指任期內本單位財政收支及資金結轉結余情況;五是經濟糾紛事項,主要指任期內已經發(fā)生,但尚未了結的經濟糾紛或訴訟事項;六是相關審計事項,主要指審計和審計整改情況;七是領導干部使用公共財物事項,主要指領導干部個人保管使用的公共財物;八是其他事項,主要指離任領導干部認為需要特別說明或者交接的經濟事項。
3.明確了交接程序。審計部門根據組織部門的委托書,向離任領導干部及其原任職單位發(fā)出領導干部經濟事項交接審核通知書,離任和接任領導干部及離任領導干部原任職單位應在收到交接審核通知書之日起10日內,填寫《京山縣領導干部離任經濟事項交接書》和《京山縣領導干部離任經濟事項交接表》,并按要求進行經濟責任事項交接。審計通過交接審核、征求意見、復核審理后,出具《領導干部離任經濟事項交接審核報告》。該報告一式六份,離任領導干部、接任領導干部、所在單位、紀檢、組織、審計部門各執(zhí)一份。該審核報告作為離任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履行情況的審核結果,歸入離任領導干部本人檔案。
4.明確了交接責任。一是審計部門在交接審核中發(fā)現重大違紀違規(guī)問題,應當轉為離任經濟責任審計項目依法實施審計。二是對無故拖延或者不辦理交接手續(xù)的,應移交而未移交或移交不清、存在遺漏經濟責任事項的,對交接中隱瞞事實、造成損失,或有其他違紀行為的,由組織、紀檢部門對相關人員給予相應的組織處理或紀律處分。
通過對領導干部離任經濟事項進行交接審核工作的試點,已經初見成效。一是擴大了審計監(jiān)督范圍。由于審計力量有限,組織部門委托的審計對象只能審計一部分,還有一部分無法進行審計,導致監(jiān)督不能做到全覆蓋。離任審核的推行,有效擴大了監(jiān)督范圍,節(jié)約了審計資源,提高了監(jiān)督效率。二是提供了離、接任交接平臺。離任交接制度的實施,改變了過去“新官不知舊賬”、“新官不理舊賬”的狀況,從組織層面為離任和接任領導干部提供了交接平臺。三是規(guī)避了經濟責任風險。離任交接審核報告作為劃分離任、接任者交接責任界限的重要依據,使離者清、接者明。進一步規(guī)范了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履職行為,有效防范和規(guī)避了經濟責任風險。(何遵順 陳依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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