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合肥:“四明確”建立法律顧問制度
【發(fā)布時間:2017年11月16日】
【來源:合肥市審計局】
字號:【大】 【中】 【小】

建立法律顧問制度是促進依法、科學、民主決策的重要舉措,是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建設法治政府的重要保障,是推動審計人員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開展審計工作,妥善處理復議涉訴問題,提高依法審計能力的需要,也是促進審計工作法治化、規(guī)范化,防范審計風險的需要。近日,安徽省合肥市審計局印發(fā)文件,正式建立法律顧問制度。

一是明確法律顧問的指導思想。圍繞建設法治合肥目標,完善“以事前防范和事中控制為主、事后救濟為輔”的法律風險化解機制,切實增強依法決策、依法審計的能力和水平,不斷提高審計執(zhí)行力和公信力,努力為經濟平穩(wěn)健康發(fā)展和社會和諧穩(wěn)定提供更加堅實的法治保障。

二是明確法律顧問的資格條件。法律顧問首先要具有堅決擁護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模范遵守憲法法律的基本素質,其次是具有良好的職業(yè)道德、過硬的專業(yè)素質和豐富的法律實務工作經驗。根據審計工作實際需要,從市政府確定的法律顧問人才資源庫中擇優(yōu)選聘,按照規(guī)定簽訂聘用協議。

三是明確法律顧問的服務內容。法律顧問根據合同約定的職責和范圍提供法律服務,主要對重大決策、行政行為、合同行為和風險防范提供法律意見或進行法律論證;對起草的地方性法規(guī)以及制定的規(guī)范性文件進行合法性審查,提出修改、補充意見或建議;調解涉及市審計局的重大糾紛;協助辦理其他涉法涉訴事項等情況。

四是明確法律顧問的保障機制。加強組織領導,精心組織實施,法規(guī)審理處具體負責法律顧問的聘請和日常聯系協調工作;健全工作機制,搭建工作平臺,暢通法律顧問履職渠道,為法律顧問發(fā)揮作用提供便利、創(chuàng)造條件;完善保障措施,強化法律顧問工作總結,提高法律顧問工作的影響力,提升法律顧問工作的廣度和力度。(房修浩)

【關閉】    【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