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海南省保亭縣委辦公室、縣政府辦公室印發(fā)《保亭黎族苗族自治縣審計整改責任追究實施辦法》(以下簡稱《實施辦法》),明確了各部門在整改中的責任、責任追究情形、責任追究方式、提請責任追究程序等內容,旨在進一步推進審計查出問題整改落實,促進健全和完善長效機制。
《實施辦法》明確,縣委審計委員會負責全面領導、監(jiān)督審計整改工作,協(xié)調解決工作中遇到的重大問題;縣委審計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跟蹤檢查督促整改落實情況,對應當追究責任的情形,提請有關職能部門追責;紀委監(jiān)委、組織人事或相關主管部門對未及時整改或拒絕整改行為,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和職責分工,對有關人員進行追責。被審計單位要切實承擔整改主體責任,把審計查出問題整改列入重要議事日程;審計整改責任人包括被審計單位的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分別承擔整改的主要責任和相應責任。行業(yè)主管部門依法承擔主管事項的監(jiān)督管理責任,指導督促被審計單位抓好整改落實,促進建立長效機制,規(guī)范管理。
《實施辦法》明確,對被審計單位“審計查出問題實際整改未到位,弄虛作假,隱瞞事實真相”等5種虛假整改、“無正當理由不接受審計處理處罰意見,或不采取審計整改措施,或不配合審計整改檢查”等4種拒絕或拖延整改、“對應整改事項,未完全按審計整改要求達到整改目的”等5種整改不到位、不按規(guī)定履行審計整改結果公告責任,以及有關職能部門不按規(guī)定履行審計整改督促協(xié)助責任等情形,應當追究被審計單位和有關職能部門負責人及有關責任人員的責任。
《實施辦法》明確,審計機關每年至少在全縣范圍內通報一次審計整改落實情況。對虛假整改、拒絕(拖延)整改、整改不到位經督促仍未取得整改進展的,首先由審計機關進行約談或通報批評。對于審計約談或通報批評后仍拒不整改的單位和個人,由審計機關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和職責分工,提請縣紀委監(jiān)委、組織人事或相關主管部門對有關人員進行責任追究。責任追究處理結果應當書面送達被追究者本人及其所在單位,并在15個工作日內抄送審計機關。(鐘宇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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