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慈溪出臺《慈溪市財政性投資項目資金管理辦法》
【發(fā)布時間:2009年11月23日】
【來源:浙江省慈溪市審計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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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進一步規(guī)范財政性投資項目的資金管理,強化項目單位的基礎管理工作,切實提高財政資金的使用效益,規(guī)范支出行為,近日,浙江省慈溪市出臺了《慈溪市財政性投資項目資金管理辦法》。辦法對財政性資金管理中的資金計劃安排、資金撥付管理、前期工作經費及土地款、項目單位管理費、項目工程款、項目資金結算等六個方面作了具體規(guī)定。

    該辦法對審計相關內容作了明確規(guī)定:在資金撥付管理中,項目單位申撥資金時應填寫申請單,并提供工程進度報告、竣工驗收報告、造價審計等資料;在前期工作經費管理中,符合下列情況之一的前期經費支出,通過審計部門審計,經有關部門審核后,報市政府批準核銷:一是安排用于課題調研、五年內難以實施的項目前期資金支出,二是對項目儲備、建設規(guī)劃等綜合項目前期工作和建設項目計劃實施監(jiān)督、管理所產生的費用開支,三是項目前期經評估論證而不能成立,經項目原批準單位確認取消后,已發(fā)生的該項目前期資金。在項目工程款管理中,經審計等部門審查,多支付款項由項目單位負責向有關單位或個人收回;在項目資金結算管理中,財務決算實行“先審后批”,項目單位應在竣工及完成工程結算審計后三個月內編制《竣工財務決算》報有關部門審批;同時在特殊情況下項目負責人及財務主管人員須變動的,應組織離任審計、監(jiān)督辦理交接手續(xù)。(胡立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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