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濟寧審計局與市紀委聯(lián)合制定《審計回訪制度》
【發(fā)布時間:2010年09月07日】
【來源:山東省濟寧市審計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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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加強審計機關黨風廉政建設,促進審計人員依法行政,依法審計,自覺遵守職業(yè)道德準則,近日,山東省濟寧市審計局與市紀委派駐第三紀檢組共同研究制定《審計回訪制度》。
    《制度》規(guī)定, 市審計局審計項目回訪工作由市紀委派駐第三紀檢組負責組織實施,采取定期審計回訪和不定期審計回訪兩種方式,每年安排審計回訪的項目應不低于當年審計項目50%的比例。審計回訪的具體內(nèi)容包括:審計人員依法審計、文明審計的情況,遵守《審計人員十個嚴禁》和《審計工作紀律“八不準”》等廉政紀律情況,落實公開辦事制度和作風效能情況;被審計單位對審計結論的執(zhí)行情況;被審計單位對審計工作的意見和建議等。
    《制度》要求,審計回訪按照規(guī)定程序進行。派駐第三紀檢組組成審計回訪小組,發(fā)出審計回訪通知書;聽取被審計單位主管領導就審計回訪內(nèi)容的情況介紹;召集被審計單位財會、紀檢、內(nèi)審、辦公室等有關部門人員填寫《審計人員執(zhí)行審計紀律及政風行風作風情況評議表》;召開座談會或采取個別談話的形式,聽取被審計單位對審計組和審計人員在實施審計期間的表現(xiàn),征求被審計單位對審計執(zhí)法和加強改進審計工作的意見、建議;了解被審計單位執(zhí)行審計結論和采納審計建議的情況及其效果。審計回訪結束后,審計回訪小組要及時將結果向市審計局黨組通報,對回訪中發(fā)現(xiàn)的問題提出處理意見和建議。市審計局要把審計回訪的結果作為審計人員業(yè)績評定、獎勵、懲處、選拔任用的重要依據(jù)之一,納入年度考核。(王宗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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