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長春市政府出臺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監(jiān)督辦法
【發(fā)布時間:2011年02月09日】
【來源:吉林省長春市審計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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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加強對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的審計監(jiān)督,規(guī)范政府投資建設行為,2010年底,吉林省長春市政府制定出臺了《長春市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監(jiān)督辦法》,并于2011年2月1日起施行。
    《辦法》規(guī)定,審計機關對政府投資建設項目進行審計時,應當以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建設單位為被審計單位,必要時可以依照法定審計程序對勘察、設計、施工、監(jiān)理、采購、供貨等單位與政府投資建設項目有關的財務收支進行審計監(jiān)督。對于投資規(guī)模大、建設周期長的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經本級人民政府同意,審計機關可以對其實施全過程跟蹤審計,也可以進行階段審計、不定期審計、專項審計或者專項審計調查。
    《辦法》還明確規(guī)定,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必須經審計機關審計完成后方可辦理工程結算或者竣工決算。已列入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計劃的項目建設單位,在未出具審計報告前,應當按照不超過合同價款的90%支付工程價款,預留的待結價款應當在審計機關審計完成后再結清支付。
    《辦法》通過明確審計主體、審計對象、審計方式、審計權限等,為長春市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提供了強有力的工作保障,為長春市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的正常、順利開展提供了法律約束。(楊冬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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