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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出臺審計機關審計結果公告暫行辦法
 
【時間:2008年02月20日】 【來源:江蘇省審計廳】字號: 【大】 【中】 【小】
    
    2月15日,為推進和規(guī)范全省審計機關審計結果公告工作,經省政府同意,江蘇省審計廳制定出臺了《江蘇省審計機關審計結果公告暫行辦法》。
    
    江蘇省審計廳在印發(fā)該《辦法》的通知中強調,推進審計結果公告制度,是貫徹落實審計法、增強審計工作透明度的重要要求,也是審計機關貫徹中央和省推進政務公開總體部署的具體體現(xiàn)。
    
    該廳還要求各市、縣(市、區(qū))審計局結合本地實際,充分發(fā)揮審計監(jiān)督作用,認真貫徹執(zhí)行《辦法》的精神和規(guī)定。
    
    《辦法》全文如下:
    

江蘇省審計機關審計結果公告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了規(guī)范審計結果公告工作,充分發(fā)揮審計監(jiān)督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實施條例》規(guī)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審計結果公告,是指審計機關以專門文書方式,向社會公開有關審計報告、審計決定書、審計調查報告等審計結論性文書所反映內容的公告。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省各級審計機關的審計結果公告工作。

    第四條  審計機關依法公布審計結果,不受其他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第五條  審計機關公布審計結果,應當依法保守國家秘密和被審計單位的商業(yè)秘密,遵守國家的有關規(guī)定。

    第六條  審計機關應當依據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和政務公開的要求,逐步公布下列審計事項的審計結果:

      (一)本級預算執(zhí)行情況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的審計工作報告及審計查出問題糾正和整改情況的報告;

    (二)本級各部門(含直屬單位)和下級政府預算的執(zhí)行情況和決算以及其他財政收支情況的審計結果;

    (三)本級國家的事業(yè)組織和使用財政資金的其他事業(yè)組織的財務收支的審計結果;

    (四)專項資金、基金的審計結果;

    (五)國有企業(yè)及國有資本占控股地位和主導地位的企業(yè)資產、負債、損益的審計結果;

    (六)政府投資和以政府投資為主的建設項目的預算執(zhí)行情況和決算的審計結果;

    (七)領導人員任期經濟責任審計結果;

    (八)專項審計調查結果;

    (九)對社會審計機構出具的審計報告的核查結果;

    (十)其他需要公告的審計結果。

    不宜向社會公布的審計結果,審計機關可以根據需要向有關部門和單位通報。審計結果通報辦法由省審計廳另行制定。

    第七條  審計機關公布本級預算執(zhí)行和其他財政收支的審計工作報告,應當事先報經本級人民政府審定;公布領導人員任期經濟責任審計結果,應當經指令審計的本級人民政府或委托審計的有關部門同意;公布其他審計事項的審計結果,在征得本級人民政府意見后,由審計機關按規(guī)定程序辦理。

    第八條  審計機關統(tǒng)一組織實施的審計項目,由組織實施的審計機關公布審計結果;上級審計機關授權下級審計機關審計的審計項目,由授權審計機關公布審計結果。

    第九條  審計結果公告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實施審計的基本情況;

    (二)被審計單位的基本情況及審計評價意見;

    (三)審計發(fā)現(xiàn)的主要問題;

    (四)審計處理處罰情況及建議;

    (五)審計發(fā)現(xiàn)問題的整改情況。

    審計結果中涉及不宜公布的內容,應當予以刪除或修改。

    第十條  審計機關公布審計結果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一)單項公告,即對單個審計事項審計結果的公告;

    (二)分類公告,即對同類審計事項審計結果的公告;

    (三)綜合公告,即對多個審計事項審計結果的綜合性公告。

    具體審計事項的審計結果公告方式,由審計機關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第十一條  審計機關發(fā)布審計結果公告,可以采用下列形式:

        (一)以紙質形式發(fā)布;

    (二)通過政府公告或審計機關網站發(fā)布;

    (三)通過新聞媒體發(fā)布;

    (四)通過舉辦新聞發(fā)布會發(fā)布。

    審計機關發(fā)布審計結果公告,可采用一種形式,也可同時采用多種形式。

    第十二條  審計機關以新聞發(fā)布會公布審計結果,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辦理審批和登記手續(xù)。

    第十三條  審計結果公告應在審計報告、審計決定書、審計調查報告等審計結論性文書生效后90日內發(fā)布,特殊情況可以適當延長發(fā)布時間。

     第十四條  審計結果公告應當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準確,評價客觀公正。

        審計結果公告出現(xiàn)重大差錯并造成不良后果的,應視責任大小、情節(jié)輕重,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

    第十五條  阻礙審計結果公告,影響審計機關正常工作,或者報復陷害審計人員的,由有關部門依法追究其責任。

    第十六條  設區(qū)的市、縣(市、區(qū))審計機關可以依據本辦法制定具體規(guī)定,報經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省審計廳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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