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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審計廳制定政府投資項目跟蹤審計管理辦法
 
【時間:2010年12月21日】 【來源:山西省審計廳】字號: 【大】 【中】 【小】
    
    
    為加強政府投資項目跟蹤審計監(jiān)督,規(guī)范審計行為,近日,山西省審計廳根據審計法和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結合審計工作實際,發(fā)布了《山西省審計廳政府投資項目跟蹤審計管理辦法》。
    《辦法》規(guī)定了政府投資項目跟蹤審計的范圍。政府投資項目主要是指政府投資和以政府投資為主的建設項目。政府投資項目跟蹤審計,是指審計機關對政府投資項目從前期準備階段至竣工決算階段進行全過程審計監(jiān)督。實施跟蹤審計的目的是及時發(fā)現和糾正影響工程建設的問題,充分發(fā)揮審計保障國家經濟社會健康運行的“免疫系統(tǒng)”功能,保障建設資金安全、有效使用,規(guī)范建設項目管理,促進完善政府投資決策和投資管理體制,促進廉政建設,提高建設項目投資效益。  
    《辦法》明確了政府投資項目跟蹤審計關注的重點:一是基本建設程序執(zhí)行情況;二是征地拆遷及國家土地管理制度執(zhí)行情況;三是建設項目招投標情況;四是概算編制及概算執(zhí)行情況;五是建設項目工程管理情況;六是參建單位執(zhí)行合同情況;七是建設資金管理、使用和相關稅費計繳情況;八是竣工決算和交付使用資產情況;九是建設項目的投資效益;十是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定需要審計的其他事項。
    《辦法》要求,開展跟蹤審計要堅持從實際出發(fā),注重審計資源的有效利用,實行建設項目審計與專項審計調查相結合、階段性審計與竣工決算審計相結合,真實、合法審計與績效審計相結合,建設項目跟蹤審計與工程建設領域突出問題專項治理相結合。實施跟蹤審計,應當編制政府投資項目跟蹤審計實施方案。根據不同項目、不同階段的具體情況,合理確定審計目標、審計方式和工作重點,提高跟蹤審計實施方案的科學性與可操作性。
    《辦法》還要求,審計機關實施跟蹤審計發(fā)現被審計單位和相關單位管理方面存在需要加強和改進的問題,應分階段及時向被審計單位和有關部門、單位出具審計建議書。對于發(fā)現被審計單位和相關單位存在違反國家規(guī)定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行為或者其他違法違規(guī)行為的,審計機關依法作出處理、處罰的審計決定;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審計機關認為應當追究責任的,向有關主管部門、單位或監(jiān)察機關提出給予處分的建議;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審計機關可以就政府投資項目跟蹤審計結果及有關事項向社會公告。對審計過程中發(fā)現的重大問題或情況,應當及時向本級人民政府和上級審計機關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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