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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開始全面推行鄉(xiāng)鎮(zhèn)縣市長和國有企業(yè)領導人員經濟責任審計評價工作
 
【時間:2011年04月15日】 【來源:云南省審計廳】字號: 【大】 【中】 【小】
    
    3月10日,云南省領導干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印發(fā)了《〈鄉(xiāng)(鎮(zhèn))長經濟責任審計評價辦法(試行)〉、〈縣(市)長經濟責任審計評價辦法(試行)〉和〈云南省國有企業(yè)領導人員經濟責任審計評價辦法(試行)〉的通知》(以下簡稱“三個評價辦法”),要求在全省范圍內推廣實施。這標志著云南省的經濟責任審計工作沿著科學化、制度化和規(guī)范化的發(fā)展方向上邁出了堅實一步。
    云南制訂出臺經濟責任審計三個評價辦法,經過了理論研究和實踐檢驗兩個重要階段。早在2008年初,云南省審計廳就與云南財經大學聯(lián)合開展了《云南省經濟責任審計制度創(chuàng)新研究》,探索建立經濟責任審計評價標準和技術方法,其研究報告在2010年獲得了審計署優(yōu)秀研究報告一等獎。同時,該廳根據省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工作領導小組會議和全省經濟責任審計工作座談會的部署,分別在大理、楚雄州審計局和省經濟責任審計局開展了鄉(xiāng)(鎮(zhèn))長、縣(市)長和國有企業(yè)領導人員的經濟責任審計評價的試點工作,使這一理論研究成果在實踐中得到了充分檢驗,且作了進一步的修改和完善,初步建立了一套完整的經濟責任評價指標體系,較好地堅持了依法評價、客觀公正、權責一致、定量評價與定性分析相結合的原則,為確保評價質量、降低審計風險打下了堅實的基礎。
    三個評價辦法彰顯了六個方面的特點:一是劃分了評價對象。根據審計對象的不同,把領導干部分為政府主要負責人、政府部門主要負責人、事業(yè)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國有企業(yè)領導人員四個類型。二是明確了評價內容。根據領導干部任期內履行經濟責任的軌跡,評價內容重點放在領導干部的經濟政策執(zhí)行權、經濟管理權、經濟決策權、經濟監(jiān)督權、廉潔自律情況等五個方面。三是建立了評價指標。為每個評價對象設置了三個級次的指標體系,第一級、第二級評價指標根據履職情況設定,第三級評價指標根據公式定量計算。同時,利用德爾菲法和層次分析法根據各評價指標的重要程度賦予了不同的權重系數。四是確定了評價標準。采用了責任目標法、歷史參照法和地區(qū)平均水平法。五是提出了評價等級。共分為很好地履行經濟責任、較好地履行經濟責任、基本履行經濟責任和沒有有效履行經濟責任四個等級。六是強調了結果運用。要求把審計評價結果作為領導干部考核、管理、培訓、升降留轉、獎懲和績效管理的重要參考依據,作為黨風廉政建設考核的重要內容,對于審計發(fā)現(xiàn)涉嫌違法犯罪案件線索的,要移交司法機關立案查處。
    云南推廣運用經濟責任審計三個評價辦法,是云南省審計廳黨組深入學習科學發(fā)展觀,針對全省經濟責任審計工作一直缺乏規(guī)范的評價標準和評價指標體系的實際,通過開拓創(chuàng)新、探索研究和積極實踐,破解了制約審計工作深入發(fā)展的瓶頸,所取得的又一個豐碩成果;更是省委、省政府和審計署加強對審計工作的領導,全力支持審計機關打牢審計發(fā)展基礎,積極創(chuàng)新審計方式方法,推動審計工作加快轉型,提高新形勢下審計監(jiān)督能力和水平,而結出的豐碩成果。
    在日前召開的云南省領導干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工作領導小組會議上,省委常委、省紀委書記、領導小組組長李漢柏強調,要繼續(xù)在全省推廣運用審計評價試點成果,不斷完善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評價指標體系,形成具有較強操作性的基本框架和辦法,推進審計工作規(guī)范化建設。省委常委、副省長、領導小組副組長李江指出,當前和今后一段時期,全省經濟責任審計的中心工作是認真學習貫徹《黨政主要領導干部和國有企業(yè)領導人員經濟責任審計規(guī)定》,以維護經濟安全和干部安全為目標,以評價領導干部守法、守紀、守規(guī)和盡責為重點,充分發(fā)揮審計“免疫系統(tǒng)”功能,推進全省經濟責任審計工作再上新臺階。(汪文 方鐵成)
    
    
    附件:云領責辦〔2011〕4號文件
    
     
    關于印發(fā)鄉(xiāng)(鎮(zhèn))長經濟責任審計評價辦法、縣(市)長經濟責任審計評價辦法和國有企業(yè)領導人員經濟責任審計評價辦法的通知
    
    各州(市)、縣(市、區(qū))領導小組或聯(lián)席會議辦公室:
    為健全完善經濟責任審計評價辦法,推進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科學化、制度化、規(guī)范化,近年來,我省各地積極探索建立經濟責任審計分類評價指標體系。省審計廳與云南財經大學合作開展了經濟責任審計制度創(chuàng)新課題研究,并于2010年在大理州、楚雄州和省經濟責任審計局分別開展了鄉(xiāng)(鎮(zhèn))長、縣(市)長和國有企業(yè)領導人員經濟責任審計評價試點工作,并取得了重要成果。在總結試點成果的基礎上,制訂了《鄉(xiāng)(鎮(zhèn))長經濟責任審計評價辦法(試行)》、《縣(市)長經濟責任審計評價辦法(試行)》和《國有企業(yè)領導人員經濟責任審計評價辦法(試行)》。
    根據最近召開的省領導干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工作領導小組會議精神,決定在全省范圍內開展評價試點工作,現(xiàn)將上述三個辦法印發(fā)你們,請在開展經濟責任審計工作中參照執(zhí)行。執(zhí)行過程中的重要情況請及時報告省經濟責任審計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二○一一年三月十日
    
    
    
    
    鄉(xiāng)(鎮(zhèn))長經濟責任審計評價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規(guī)范鄉(xiāng)(鎮(zhèn))長經濟責任審計工作,正確評價鄉(xiāng)(鎮(zhèn))領導干部經濟責任,促進依法、全面、正確履行經濟責任,樹立科學的發(fā)展觀和正確的政績觀,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實施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guī),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鄉(xiāng)(鎮(zhèn))長經濟責任審計評價,是指審計機關依法對鄉(xiāng)(鎮(zhèn))領導干部任職期間所在地區(qū)財政、財務收支及有關經濟活動的真實性、合法性、效益性和按其職務應承擔的經濟責任所作出的評價意見。
    第三條  評價原則。
    ㈠客觀性原則。以審計事實為依據,以國家法律法規(guī)為準繩,不受外界和主觀因素的影響??陀^公正地分析環(huán)境、基礎條件等各種因素對領導干部履行經濟責任的影響,做到不脫離當時、當地的實際情況來評價業(yè)績和責任。
    ㈡準確性原則。做到事實表述準確,問題定性準確,責任界定準確。
    ㈢重要性原則。對與履行經濟責任有重要影響的經濟事項必須評價,對經濟責任的履行無重大影響的事項,可較少評價或不予評價。
    ㈣謹慎性原則。評價要穩(wěn)健、謹慎,要與審計事實相一致。對審計過程中未涉及或證據不足的審計事項、評價依據或標準不明確以及超出審計職責范圍的事項不評價,對審計難以定性的事項應客觀、如實的描述。
    第四條  評價方法。
    ㈠定量評價。定量評價是以審計查證和取得的可靠數據與經濟責任目標(計劃)、審計評價指標等進行對比分析,客觀反映履行經濟責任的情況。
    ㈡定性評價。定性評價是由審計人員,通過分析、判斷得出的評價結論。
    ㈢綜合評價。綜合評價要綜合運用上述兩種評價方法,對被審計領導干部所在地區(qū)經濟社會發(fā)展、重大投資項目、財政收支、重大經濟決策、環(huán)境保護等情況及存在問題和所在單位財務收支、財政性資金管理使用及存在問題進行綜合分析,綜合反映領導干部經濟責任的履行情況。
    第五條  評價內容。
    通過對鄉(xiāng)(鎮(zhèn))長任職期間的財政、財務收支及相關經濟活動的真實性、合法性、效益性的審計,按照權責相稱的原則評價在任期內的重大決策、管理活動及其相關的經濟責任,提高領導干部執(zhí)政能力,促進領導干部依法履行經濟決策權、經濟管理權、經濟政策執(zhí)行權和監(jiān)督權。
    ㈠經濟責任目標完成情況。
    ㈡財政財務收支的真實性、合法性及專項資金管理使用效益情況。
    ㈢重大經濟決策及執(zhí)行情況。
    ㈣貫徹執(zhí)行財經法規(guī)和重要經濟政策情況。
    ㈤鄉(xiāng)(鎮(zhèn))領導干部遵守廉政紀律規(guī)定情況和其他需要審計的情況。
    第六條  審計結果評價標準。
    根據鄉(xiāng)(鎮(zhèn))長經濟責任審計評價的內容,劃分審計結果評價標準(見附表一)。
    第七條  綜合評價標準。
    經濟責任審計實施結束后,根據審計結果,圍繞評價內容、評價指標,按照評價原則、評價方法、評價內容和責任界定,對被審計對象履行經濟責任的情況做出客觀、公正的評價,發(fā)表審計評價意見并確定評價等次。審計評價意見要實事求是地反映被審計對象的成績、存在問題及應承擔的責任。審計機關根據審計評價結果,提出被評定審計對象履行經濟責任情況等次意見,報同級經濟責任審計工作聯(lián)席會議研究確定。
    第八條  鄉(xiāng)(鎮(zhèn))長履行經濟責任綜合評價分值。
    根據鄉(xiāng)(鎮(zhèn))長經濟責任審計結果評價標準,結合實際,對被審計對象進行考評,在考評分值中進行衡量打分(見附表二)。
    第九條  鄉(xiāng)(鎮(zhèn))長綜合評價等次。
    對被審計對象進行考評打分后,根據鄉(xiāng)(鎮(zhèn))長經濟責任審計綜合評價標準來劃分等次,得出綜合考評結果(見附表三)。
    第十條  責任界定。
    根據審計結果對被審計對象未履行或未能正確履行經濟責任的行為應當承擔的責任進行界定,包括直接責任、主管責任、領導責任。
    直接責任是指被審計對象對其任職期間履行經濟責任過程中的下列行為應當負有的責任:
    ㈠直接違反法律法規(guī)、國家有關規(guī)定和單位內部管理規(guī)定的行為;
    ㈡授意、指使、強令、縱容、包庇下屬人員違反法律法規(guī)、國家有關規(guī)定和單位內部管理規(guī)定的行為;
    ㈢未經民主決策、相關會議討論而直接決定、批準、組織實施重大經濟事項,并造成重大經濟損失浪費、國有資產(資金、資源)流失等嚴重后果的行為;
    ㈣主持相關會議討論或者以其他方式研究,但是在多數人不同意的情況下直接決定、批準、組織實施重大經濟事項,由于決策不當或者決策失誤造成重大經濟損失浪費、國有資產(資金、資源)流失等嚴重后果的行為;
    ㈤其他應當承擔直接責任的行為。
    主管責任是指領導干部對履行經濟責任過程中的下列行為應當承擔的責任:
    ㈠除直接責任外,領導干部對其直接分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經濟責任的行為;
    ㈡主持相關會議討論或者以其他方式研究,并且在多數人同意的情況下決定、批準、組織實施重大經濟事項,由于決策不當或者決策失誤造成重大經濟損失浪費、國有資產(資金、資源)流失等嚴重后果的行為。
    領導責任,是指除直接責任和主管責任外,領導干部對其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經濟責任的其他行為應當承擔的責任。
    第十一條  結果運用。
    ㈠縣(市)審計局應當及時向縣(市)黨委、縣(市)人民政府提交經濟責任審計報告和審計結果報告。
    ㈡紀檢、組織、監(jiān)察、人事和審計部門應加強溝通配合、明確責任,把經濟責任審計評價工作做實、做好,充分發(fā)揮其應有的作用。
    ㈢組織、人事部門應將審計結果和審計評價,作為鄉(xiāng)(鎮(zhèn))領導干部考核、管理、培訓、升降留轉、獎懲和績效管理的重要參考依據。
    ㈣紀檢監(jiān)察機關在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中,要充分運用審計評價結果。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
    附表:1.鄉(xiāng)(鎮(zhèn))長經濟責任審計結果評價標準
    2.鄉(xiāng)(鎮(zhèn))長履行經濟責任綜合評價分值
    3.鄉(xiāng)(鎮(zhèn))長經濟責任審計綜合評價標準
    
    
    
    
    縣(市)長經濟責任審計評價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guī)范縣(市)長任期經濟責任審計評價行為,提高審計質量,防范審計風險,為縣(市)長經濟責任審計結果運用提供參考依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黨政主要領導干部和國有企業(yè)領導人員經濟責任審計規(guī)定》、《云南省行政事業(yè)企業(yè)領導干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辦法》等有關規(guī)定,結合《地方黨政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綜合考核評價辦法(試行)》、《黨政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年度考核辦法(試行)》和審計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縣(市)長是指全省129個縣(市、區(qū))人民政府的主要負責人。
    開發(fā)區(qū)管委會正職行政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評價參照本暫行辦法執(zhí)行。
    第三條  縣(市)長經濟責任審計評價,是指審計機關和審計人員利用審計資料和相關部門依法發(fā)布的數據資料,按照法律法規(guī)和相關政策規(guī)定,對縣(市)長任職期間履行經濟工作職責情況所發(fā)表的審計意見。
    第四條  審計評價應依據中央《關于建立促進科學發(fā)展的黨政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考核評價機制的意見》、各級黨委制定的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綜合或年度考核評價辦法以及相關問責規(guī)定,以科學發(fā)展觀作為評價縣(市)長經濟責任的根本標準,從縣(市)長管理經濟的能力入手,以全部政府性資金的審計結果為基礎,以經濟發(fā)展的績效為核心,以制度建設和重大經濟決策為重點,緊緊圍繞縣(市)長經濟責任,責權相當地進行審計評價。
    第五條  縣(市)長經濟責任審計評價應堅持依法評價、科學發(fā)展、客觀公正、權責一致、分清責任、用語規(guī)范、定量分析與定性分析相結合的基本原則。
    第六條  審計評價不得違反法律、法規(guī)和有關規(guī)定超出法定職權范圍、授權和委托范圍發(fā)表審計意見;不得作出不符合事實的判斷;不得摻雜審計人員的主觀因素故意偏袒或貶低領導干部。
    第二章  評價內容
    第七條  縣(市)長經濟責任審計評價的內容。
    ㈠經濟政策執(zhí)行權。主要評價縣(市)長任期內貫徹落實科學發(fā)展觀、執(zhí)行國家和地方重大方針政策及重要決策部署情況,以及結合本縣(市)實際,統(tǒng)籌經濟和社會發(fā)展的重要政策措施制定情況、執(zhí)行效果和存在的主要問題,所管轄的地區(qū)生產總值、地方財政總收入、政府負債、農民人均純收入及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當期考核事項等重要經濟指標的真實性及其變化情況。
    ㈡經濟決策權。主要評價縣(市)長任期內重大經濟決策制度的建立健全情況,重大經濟決策程序的規(guī)范性,重大經濟決策內容的合法合規(guī)性,以及重大經濟決策執(zhí)行的有效性。
    ㈢經濟管理權??h(市)長任期內本級財政收支真實、合法和效益情況,主要評價縣(市)長任期內本級預算管理、財政收支、政府負債、其他社會公共資金的真實、合法和效益情況,以及存在的主要問題;財政性資金內部控制制度管理情況,主要評價縣(市)長任期內財政性資金內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及制度的有效執(zhí)行情況。
    ㈣經濟監(jiān)督權。主要評價縣(市)長任期內對直接分管部門(單位)的監(jiān)督情況、實際效果和存在的主要問題。
    ㈤個人廉潔自律情況。主要評價縣(市)長任期內遵守黨風廉政建設、領導干部廉潔自律各項規(guī)定和國家法律法規(guī)情況。
    ㈥其他需要審計評價的內容。
    第三章  評價指標
    第八條  縣(市)長經濟責任審計評價指標。各項評價指標審計手段能核實認定的應嚴格核實,不能核實的由有關部門提供并予以說明(見附件1)。
    第九條  縣(市)長經濟責任審計評議指標。審計評議指標是通過群眾民主評議的方式,反映領導干部任期內經濟權力控制、管理職責控制、勤政廉潔印象等方面的情況,從非數字經濟責任角度考察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履行情況的群眾滿意率。一般采取問卷調查的方式進行,根據實際情況,也可以采取個別訪談、召開座談會等方式進行(見附件2)。
     
    第四章  評價方法
    第十條  審計評價可以采用定量評價、定性評價及定量與定性結合的綜合評價方法。
    ㈠定量評價。以審計查證和取得的可靠數據與任期責任目標或計劃指標、經濟責任審計評價指標進行量化對比分析,客觀反映履行經濟責任的情況。
    ㈡定性評價。以審計結果為基礎,對被審計地區(qū)財政收支、財務收支和有關經濟活動的真實性、合法性、效益性的評價。
    真實性主要評價被審計地區(qū)的會計處理遵守相關會計法規(guī)制度的情況,以及會計信息與實際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狀況的符合程度。
    合法性主要評價被審計地區(qū)財政收支、財務收支和有關經濟活動符合相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和其他規(guī)范性文件的程度。
    效益性主要評價被審計單位財政收支、財務收支和有關經濟活動的效益、效率和效果的實現(xiàn)程度。
    ㈢綜合評價。綜合運用上述兩種評價方法,對被審計領導干部所在地區(qū)經濟社會發(fā)展、財政收支、重大經濟決策等情況及存在問題進行綜合分析,形成既有定性評價、又有定量結果的綜合評價意見,客觀反映領導干部經濟責任的履行情況。
    第五章  評價標準
    第十一條  評價標準的選擇。審計指標的評價標準,可以采用責任目標法、歷史參照法和地區(qū)平均水平法。
    ㈠責任目標法:以任期經濟責任目標為標準,即以上級政府下達的經濟責任總目標或者年度計劃目標為標準,將指標計算結果與其比較來評價經濟責任履行情況。
    ㈡歷史參照法:以前任水平值或者是評價期的前一年度水平值為標準,將指標計算結果與其比較后進行評價。
    ㈢地區(qū)平均水平法:以全州各縣(市、區(qū))的平均水平為標準,將指標計算結果與其比較后進行評價。
    第十二條  審計評價程序。
    ㈠從經濟政策執(zhí)行權、經濟決策權、經濟管理權、經濟監(jiān)督權、個人廉潔自律情況和內部管理情況五個模塊設計指標,并分配指標的權重。
    ㈡選擇恰當的評價標準值。
    ㈢計算審計評價期間的指標年度平均值。將平均值與標準值比較,進行評分。
    ㈣無法計算數值的非財務類的審計事項,由評價小組成員運用其學識、經驗和分析判斷能力,根據審計取證的過程和結果進行評分。
    ㈤填寫評分表,計算出綜合得分。
    綜合得分=∑各模塊一級指標得分小計×權重
    第十三條  根據評分表計算的綜合得分,將縣(市)長履行經濟責任情況綜合評價為四個等次:A、很好地履行經濟責任;B、較好地履行經濟責任;C、基本履行經濟責任;D、沒有有效履行經濟責任。
    綜合評分大于等于90分的,評價為很好地履行經濟責任;綜合評分大于等于75分小于90分的,評價為較好地履行經濟責任;綜合評分大于等于60分小于75分的,評價為基本履行經濟責任;綜合得分在60分以下的,評價為沒有有效履行經濟責任。
    第六章  經濟責任界定
    第十四條  縣(市)長任期經濟責任審計的主要任務是界定縣(市)長個人應當承擔的直接責任、主管責任和領導責任。
    直接責任是指被審計對象對其任職期間履行經濟責任過程中的下列行為應當負有的責任:
    ㈠直接違反法律法規(guī)、國家有關規(guī)定和單位內部管理規(guī)定的行為;
    ㈡授意、指使、強令、縱容、包庇下屬人員違反法律法規(guī)、國家有關規(guī)定和單位內部管理規(guī)定的行為;
    ㈢未經民主決策、相關會議討論而直接決定、批準、組織實施重大經濟事項,并造成重大經濟損失浪費、國有資產(資金、資源)流失等嚴重后果的行為;
    ㈣主持相關會議討論或者以其他方式研究,但是在多數人不同意的情況下直接決定、批準、組織實施重大經濟事項,由于決策不當或者決策失誤造成重大經濟損失浪費、國有資產(資金、資源)流失等嚴重后果的行為;
    ㈤其他應當承擔直接責任的行為。
    主管責任是指領導干部對履行經濟責任過程中的下列行為應當承擔的責任:
    ㈠除直接責任外,領導干部對其直接分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經濟責任的行為;
    ㈡主持相關會議討論或者以其他方式研究,并且在多數人同意的情況下決定、批準、組織實施重大經濟事項,由于決策不當或者決策失誤造成重大經濟損失浪費、國有資產(資金、資源)流失等嚴重后果的行為。
    領導責任,是指除直接責任和主管責任外,領導干部對其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經濟責任的其他行為應當承擔的責任。
    第十五條 界定縣(市)長的任期經濟責任要注意區(qū)分下列責任界限:
    ㈠工作失職與工作失誤的界限;
    ㈡主觀故意與客觀制約的界限;
    ㈢現(xiàn)任領導責任與前任領導責任的界限;
    ㈣集體決策與個人主張的界限;
    ㈤決策失誤與管理不力的界限;
    ㈥決策責任和執(zhí)行責任的界限;
    ㈦直接責任與其他責任的界限。
    第七章  評價結果的運用
    第十六條  縣(市)長任期經濟責任審計的最終目的是審計結果的應用。應按以下程序運用審計評價結果:
    ㈠審計機關根據審計結果,對領導干部提出綜合評價等次。
    ㈡綜合評價為“很好地履行經濟責任”等次的,應作為提拔使用干部的重要依據之一;綜合評價為“較好地履行經濟責任”等次的,正常使用;綜合評價為“基本履行經濟責任”等次的,不影響任用,建議組織、紀檢部門誡勉談話;綜合評價為“沒有有效履行經濟責任”等次的,不得提拔重用,并根據問題嚴重程度,建議給予誡勉談話、降免職等組織處理。
    ㈢組織部門結合綜合評價等次,研究提出干部任用建議,向常委會匯報,并將綜合評價等次寫入干部考察材料,存入干部檔案(見附件3)。
    ㈣紀檢監(jiān)察機關將綜合評價等次作為黨風廉政建設考核的重要內容,存入干部廉政檔案。針對審計發(fā)現(xiàn)的嚴重違紀違規(guī)問題,研究處理意見。
    ㈤審計發(fā)現(xiàn)涉嫌違法犯罪案件線索的,移交司法機關立案查處。
    ㈥審計發(fā)現(xiàn)帶有普遍性、傾向性、苗頭性的問題,領導小組辦公室寫出有問題、有分析、有建議的綜合報告,及時向黨委、政府匯報。
    ㈦各有關單位運用審計結果情況,及時向審計機關反饋,存入經濟責任審計辦公室審計檔案。
    第八章  附則
    第十七條  各州(市)、縣(市、區(qū))可參照本辦法制定管轄范圍內的行政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評價辦法。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1. 縣(市)長經濟責任審計評價評分表
    2. 縣(市)長經濟責任審計評議調查表
    3. 領導干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情況登記表
    4. 評價指標計算公式及相關解釋
       
    
    
    
    
    
    云南省國有企業(yè)領導人員經濟責任審計評價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guī)范國有企業(yè)領導人員經濟責任審計工作,客觀公正、實事求是地評價企業(yè)領導人員履行經濟責任情況,更好地發(fā)揮審計監(jiān)督在干部監(jiān)督管理機制中的作用,促進企業(yè)領導人員依法、全面、正確地履行經濟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和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fā)的《黨政主要領導干部和國有企業(yè)領導人員經濟責任審計規(guī)定》等有關規(guī)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企業(yè)領導人員經濟責任審計評價是審計機關根據審計結果,依照法律法規(guī)、國家有關規(guī)定和政策,以及責任制考核目標和行業(yè)標準等,在法定職權范圍內,對企業(yè)領導人員在一定任職期間企業(yè)財務收支的真實性、合法性和效益性、重大經營決策及內控制度的建立和執(zhí)行情況等履行經濟責任情況發(fā)表的審計意見。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企業(yè)領導人員是指國有和國有控股企業(yè)(含國有和國有控股金融企業(yè))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條  經濟責任審計評價應遵循以下原則。
    ㈠客觀性原則。經濟責任審計評價應根據審計查證或者認定的事實,依據相關標準,發(fā)表獨立、客觀、公正的審計評價意見。
    ㈡重要性原則。經濟責任審計評價要突出重點,應著重評價與履行經濟責任有重要影響的經濟事項。
    ㈢謹慎性原則。經濟責任審計評價應持有穩(wěn)健、謹慎的態(tài)度,審計評價應當與審計內容相統(tǒng)一,評價結論應有充分的審計證據支持。
    第二章   審計評價內容
    第五條  經濟責任審計評價內容。 
    ㈠貫徹執(zhí)行法律法規(guī)和政策情況。主要評價企業(yè)領導人員在任期內,企業(yè)貫徹執(zhí)行國家和地方的相關經濟法規(guī)政策的情況。
    ㈡企業(yè)經營活動和財務收支的真實性、合法性和效益性。主要評價企業(yè)領導人員在任期內,財務收支的真實、合法和效益情況,國有資產的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情況。
    ㈢重要經濟決策情況。主要評價企業(yè)領導人員在任期內所做出的關于企業(yè)發(fā)展戰(zhàn)略、改制重組、產權轉讓、對外投資、融資、對外擔保、資產處置、大宗物資采購、重大工程建設項目及大額資金運作等重要事項的決策程序及依據。
    ㈣企業(yè)內部管理情況。主要評價企業(yè)領導人員在任期內,企業(yè)內部管理和控制情況,內控制度的建立、執(zhí)行和存在的主要問題,履行國有資產出資人經濟管理和監(jiān)督職責情況。
    ㈤領導人員個人廉潔自律情況。主要評價企業(yè)領導人員在任期內,遵守黨風廉政建設、領導干部廉潔自律各項規(guī)定的情況。
    ㈥其他經過審計的需要評價的內容。
    第三章   審計評價方法
    第六條  經濟責任審計評價方法。審計評價采用指標評價法和專家咨詢評分法。
    指標評價法是指根據審計評價內容結合被審計單位的實際情況設計評價指標,并確定指標的權重和分值,構建評價指標體系對領導人員的經濟責任進行綜合評價。
    專家咨詢評分法是指根據評價指標體系,由審計人員或者審計人員與聘請的外部專家組成評價小組,在比較分析指標實際值與標準值、實際情況和參考標準的基礎上,以打分的方式做出評價。
    第七條  評價標準的選擇。評價標準應根據企業(yè)實際情況和指標類型進行選擇,可以采用責任目標法、歷史參照法、國內同行業(yè)先進水平法和理論值法。
    ㈠責任目標法:以主管部門下達的經濟責任總目標或者各年度計劃目標為標準,將指標計算結果與其比較進行評價。
    ㈡歷史參照法:以前任水平或者是評價期的前一年度水平值為標準,將指標計算結果與其比較后進行評價。
    ㈢國內同行業(yè)先進水平法:以國內同行業(yè)的先進水平為標準,將指標計算結果與其比較后進行評價。
    ㈣理論值法:以理論研究的目標值作為標準,將指標計算結果與其比較后進行評價。
    第八條  審計評價指標體系。評價指標體系按定性評價與定量評價相結合的原則設置,由4個一級指標、12個二級指標和1個三級指標庫構成。4個一級指標為基本經濟責任指標、法律法規(guī)政策執(zhí)行指標、經濟決策及內部管理指標和個人廉潔自律指標。12個二級指標是對一級指標的具體說明和明確補充。三級指標庫包括22個財務類指標,審計時結合被審計單位的實際情況選取主要的指標進行評價,選取指標時可采用訪談法和問卷調查法。(指標庫及相關解釋詳見附件2,調查問卷詳見附件3)
    第九條  經濟責任審計評價程序。
    ㈠選取指標組成審計評價指標體系,并設置指標的權重和分值,形成評分表(詳見附件1),并征求被審計領導人員及其所在單位的意見。
    ㈡選擇適當的評價標準,并征求被審計領導人員及其所在單位的意見。
    ㈢財務類指標應計算審計評價期間的年度平均值,將平均值與標準值比較,進行評分。無法計算數值的非財務類的審計事項,由評價小組成員運用其學識、經驗和分析判斷能力,根據審計查證或認定的事實進行評分。
    ㈣填寫評分表。評分時先評出三級指標分值,計算二級指標的分值,再計算匯總得到一級指標的分值,最后根據公式計算綜合得分。
          綜合得分=∑各一級指標分值×權重
    第十條  根據各個評價指標計算得到的綜合得分,將經濟責任審計評價結果確定為A、B、C、D四個等級。
    履行經濟責任評價等級 綜合評分
    A:優(yōu) 90分以上(包括90分)
    B:良 75分(包括75分)以上,90分以下
    C:中 60分(包括60分)以上,75分以下
    D:差 60分以下
    第四章  評價結果運用
    第十一條  審計機關根據審計結果對企業(yè)領導人員履行經濟責任過程中存在問題應當承擔的直接責任、主管責任、領導責任,應當區(qū)別不同情況進行界定。
    ㈠直接責任是指企業(yè)領導人員對履行經濟責任過程中的下列行為應當承擔的責任:
    ⒈直接違反法律法規(guī)、國家有關規(guī)定和單位內部管理規(guī)定的行為;
    ⒉授意、指使、強令、縱容、包庇下屬人員違反法律法規(guī)、國家有關規(guī)定和單位內部管理規(guī)定的行為;
    ⒊未經民主決策、相關會議討論而直接決定、批準、組織實施重大經濟事項,并造成重大經濟損失浪費、國有資產(資金、資源)流失等嚴重后果的行為;
    ⒋主持相關會議討論或者以其他方式研究,但是在多數人不同意的情況下直接決定、批準、組織實施重大經濟事項,由于決策不當或者決策失誤造成重大經濟損失浪費、國有資產(資金、資源)流失等嚴重后果的行為;
    ⒌其他應當承擔直接責任的行為。
    ㈡主管責任是指領導人員對履行經濟責任過程中的下列行為應當承擔的責任:
    ⒈除直接責任外,領導人員對其直接分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經濟責任的行為;
    ⒉主持相關會議討論或者以其他方式研究,并且在多數人同意的情況下決定、批準、組織實施重大經濟事項,由于決策不當或者決策失誤造成重大經濟損失浪費、國有資產(資金、資源)流失等嚴重后果的行為。
    ㈢領導責任指除直接責任和主管責任外,領導人員對其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經濟責任的其他行為應當承擔的責任。
    第十二條  審計機關根據責任界定結果,在審計評分時依據責任輕重扣減相應分值,所扣分值按照直接責任、主管責任和領導責任相應遞減。對應承擔責任的問題,如能采取措施積極整改,且未造成損失浪費或者挽回影響的,可酌情少扣分或不扣分。
    第十三條  評價結果主要為相關部門管理考核干部提供重要的依據。履行經濟責任評價等級為A級的,可作為提拔使用干部的重要依據之一;履行經濟責任評價等級為B級的,可正常使用,但干部考核等次不能評為優(yōu)秀;履行經濟責任評價等級為C級的,建議組織、紀檢部門給予批評教育、誡勉談話;履行經濟責任評價等級為D級的,建議組織部門給予調整職務、免職、降職等組織處理。
    第十四條  紀檢監(jiān)察機關應將經濟責任評價等級作為黨風廉政建設考核的重要內容,并針對審計發(fā)現(xiàn)的嚴重違紀違規(guī)問題,研究處理意見。
    第十五條  審計發(fā)現(xiàn)涉嫌違法犯罪案件線索的,應移交司法機關依法查處。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六條  各州(市)、縣(市、區(qū))審計機關可參照本辦法制定管轄范圍內的企業(yè)領導人員經濟責任審計評價辦法。
    第十七條  本辦法適用于云南省國有和國有控股企業(yè)(含國有和國有控股金融企業(yè))法定代表人的經濟責任審計評價。省屬國有企業(yè)內部領導人員經濟責任審計可參照本辦法組織實施。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國有企業(yè)領導人員經濟責任審計評價評分表
    2.指標庫及相關解釋
    3.調查問卷
    4.領導干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情況登記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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