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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出臺經濟責任審計實施辦法 加強權力運行制約監(jiān)督
 
【時間:2012年06月08日】 【來源:山東省審計廳 】字號: 【大】 【中】 【小】
    近日,山東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印發(fā)了《山東省黨政主要領導干部和國有企業(yè)領導人員經濟責任審計實施辦法》(以下簡稱《實施辦法》),對黨政主要領導干部和國有企業(yè)領導人員經濟責任審計作出規(guī)定。

    《實施辦法》共分六章、五十一條,明確了審計對象、組織協調、審計內容、審計計劃與實施、審計評價、責任界定與結果運用等各項內容。經濟責任審計的管轄依照干部管理權限確定,依法接受經濟責任審計的對象包括:各市、縣(市、區(qū))黨委、政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以及鄉(xiāng)(鎮(zhèn)、街道)黨委、政府的正職領導干部或者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職領導干部;省、市、縣(市、區(qū))黨政工作部門、事業(yè)單位和人民團體等單位的正職領導干部或者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職領導干部;上級領導干部兼任部門、單位的正職領導干部,且不實際履行經濟責任時,實際負責本部門、本單位常務工作的副職領導干部;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成立的各類開發(fā)區(qū)黨工委、管委會及其工作部門、事業(yè)單位的正職領導干部或者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職領導干部;國有獨資企業(yè)、國有獨資公司和國有資本控股公司(含國有和國有控股金融企業(yè))的法定代表人。

    《實施辦法》根據不同審計對象,對經濟責任審計的主要內容進行了具體規(guī)定。經濟責任審計,可根據干部監(jiān)督管理的需要進行任中審計或離任審計,并逐步提高任中審計的比重。應當建立重要崗位領導干部任期內輪審制度。對黨委、政府主要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一般應同步開展,根據職責分工和實際情況,區(qū)分重點審計內容,按照“誰主管誰負責,誰決定誰負責,誰主持誰負責,誰簽批誰負責,誰授意誰負責”的原則,合理界定黨委、政府主要領導干部應分別承擔的責任。建立健全經濟責任審計情況通報、審計整改以及責任追究等結果運用制度,將審計結果作為考核、任免、獎懲被審計領導干部的重要依據,并歸入本人檔案。

    《實施辦法》的頒布施行,是貫徹落實中辦國辦《規(guī)定》,健全完善我省經濟責任審計法規(guī)制度的重要舉措,對于增強領導干部依法履行經濟責任意識、完善領導干部管理和監(jiān)督機制、促進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建設、推進全省經濟責任審計工作深化發(fā)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張春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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