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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將對涉及公共利益重大項目實施全程跟蹤審計
 
【時間:2013年02月22日】 【來源:四川省審計廳】字號: 【大】 【中】 【小】
    近日,《四川省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條例(草案代擬稿)》(簡稱《代擬稿》)在網上正式公布并面向社會公眾征求意見。其中內容新增了對政府重點投資項目或者涉及社會公共利益的重大建設項目進行跟蹤審計的制度,改過去的事后審計為事前介入、事中跟蹤,全程監(jiān)督。同時,進一步明晰強化了審計職權和問責制度,明確不服審計決定的救濟途徑。

    2003年至2010年,隨著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的快速增長,全省平均每年審計減額都在10億元以上;2011年度,核減工程造價高達28.85億元。在審計工作任務加劇的同時,1999年出臺的《四川省國家建設項目審計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已與上位法及現實需求不相適,因此,有必要通過修改相關立法,進一步界定該省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職責及權限,規(guī)范審計監(jiān)督內容、程序,明確相關責任。

    根據《代擬稿》,條例的適用范圍包括國有資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導地位的企業(yè)投資建設的項目;使用由政府部門管理的國外援助資金或社會捐贈資金的建設項目;由政府回購或收回所有權的項目等。為規(guī)范審計監(jiān)督內容及程序,除跟蹤審計外,《代擬稿》還新增了對政府投資建設領域的重要或共性的事項可進行專項審計、調查制度;新增了建設合同規(guī)范措施,即對政府投資建設項目,要求招標文件及合同應明確以審計結果為價款決算依據,應約定保留10%以上的工程價款,在按規(guī)定完成竣工決算審計后結算。

    與此同時,《代擬稿》明確《辦法》中對審計決定不服均采用行政復議的單一救濟途徑,針對不同的審計決定規(guī)定了不同的救濟途徑,被審計單位對有關財政收支審計決定不服的,可依法提請審計機關的本級人民政府裁決;對有關財務收支審計決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完善問責制度,是《代擬稿》另一亮點?!洞鷶M稿》新增了領導干部問責制度,規(guī)定審計機關發(fā)現應當追究相關領導干部(人員)責任的,應當提出問責建議交相關部門處理。代建、勘察、設計、施工、監(jiān)理、采購、咨詢、供貨等單位和個人以虛報、冒領、關聯交易等手段騙取政府投資建設項目資金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騙取資金10%以上50%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3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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