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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嚴禁中央和國家機關使用“特供”“專供”等標識的通知
 
【時間:2013年03月29日】 【來源: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字號: 【大】 【中】 【小】

  國 務 院 機 關 事 務管理局



文件

  中共中央直屬機關事務管理局

  財          政          部

  審          計          署

  國 家 工 商 行 政 管理總局


國管辦〔201359

關于嚴禁中央和國家機關使用

特供”“專供等標識的通知

 

黨中央各部門,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全國政協(xié)辦公廳,高法院,高檢院,各人民團體:

2012年第四季度以來,工商總局等10部門聯(lián)合組織開展了集中清理整頓利用互聯(lián)網銷售濫用“特供”、“專供”等標識商品行動,收到了良好效果。為鞏固清理整頓成果,現(xiàn)就嚴禁中央和國家機關使用“特供”、“專供”等標識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充分認識濫用中央和國家機關“特供”、“專供”等標識的危害性。社會上一些不法商販為牟取不當經濟利益,濫用中央和國家機關“特供”、“專供”等標識違法生產銷售有關商品,誤導了消費者,擾亂了市場秩序,破壞了公平競爭環(huán)境,影響了中央和國家機關聲譽。各部門、各單位要提高思想認識,加強宣傳教育,嚴明黨紀政紀,不授權冠名“特供”、“專供”等標識,不購買使用涉及“特供”、“專供”等標識的物品,堅決維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自覺維護中央和國家機關良好形象。

二、嚴禁中央和國家機關各部門及所屬行政事業(yè)單位使用、自行或授權制售冠以“特供”、“專供”等標識的物品。

“特供”、“專供”等標識包括:

(一)含有中央和國家機關部門名稱(包括簡稱、徽標)的“特供”、“專供”等標識。如“××部門特供”、“××機關專供”。

(二)同時含有中央和國家機關部門名稱與機關所屬行政事業(yè)單位名稱的“特供”、“專供”等標識。如“××部門機關服務中心特供”。

(三)含有與中央和國家機關密切關聯(lián)的重要會議、活動名稱的“特供”、“專供”等標識。如“××會議特供”、“××活動專供”。

(四)含有與中央和國家機關密切關聯(lián)的地點、標志性建筑名稱的“特供”、“專供”等標識。如“××禮堂專供”。

類似“特供”、“專供”的標識還包括“專用”、“內招”、“特制”、“特釀”、“特需”、“定制”、“訂制”、“授權”、“指定”、“合作”、“接待”等標識。

三、要制定嚴格的舉措和要求。各部門、各單位要嚴格審核預算資金用途,嚴禁申報、分配預算資金用于涉及“特供”、“專供”等標識的物品;規(guī)范采購行為,嚴禁采購涉及“特供”、“專供”等標識的物品;完善財務制度和支出流程,嚴禁報銷列支涉及“特供”、“專供”等標識物品的經費支出;強化審計監(jiān)督,將涉及“特供”、“專供”等標識物品的事項作為內部審計的重點內容;定期對社會上盜用冒用本部門“特供”、“專供”等標識的信息進行篩查,將發(fā)現(xiàn)的問題或線索,及時向工商等職能部門投訴舉報并配合做好打擊工作,采取適當方式消除不良影響,切實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四、各相關職能部門要加強溝通,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財政部門要進一步完善相關財務規(guī)章制度,加強預算資金管理;審計部門要結合日常審計,加大對涉及“特供”、“專供”等標識問題的監(jiān)督力度;機關事務等有關部門要加強對涉及“特供”、“專供”等標識行為的監(jiān)督檢查。工商、商務、煙草專賣等部門要加強對市場上濫用“特供”、“專供”等標識的產品和行為的監(jiān)管,及時受理、調查、處置涉及“特供”、“專供”等標識的投訴舉報事項。

五、嚴格對涉及“特供”、“專供”等標識行為的責任追究。對使用涉及“特供”、“專供”等標識物品的單位,由相關職能部門或其上級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通報批評。對自行或授權生產銷售涉及“特供”、“專供”等標識物品、牟取不當利益的單位,由有關部門依法依紀對相關責任人員進行處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國管局              中直管理局            財政部

          審計署                 工商總局

                              2013318

  抄送:解放軍總后勤部,武警部隊后勤部。

  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辦公室               2013318印發(f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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