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體 | 繁體 | English | 網站地圖
   
當前位置: 首頁  >  新聞頻道  >  審計要聞 > 正文
 
2014年第2號公告:審計署移送至2013年底已辦結19起違法違紀案件和事項處理情況
 
【時間:2014年01月10日】 【來源:審計署辦公廳】字號: 【大】 【中】 【小】






審計署移送至2013年底已辦結
19起違法違紀案件和事項處理情況

(2014年1月10日公告)


 


審計署對移送有關部門和單位處理的案件和事項,定期跟蹤了解其辦理情況?,F(xiàn)將近期收集到的已辦結19起案件和事項相關情況整理公告如下:
    
一、財政部企業(yè)司綜合處原處長陳柱兵受賄案

審計署在審計中發(fā)現(xiàn),2003年至2011年,部分礦山企業(yè)在中介機構協(xié)助下套取專項財政補貼,有關部門工作人員涉嫌利用職務便利收受錢款。2011年12月,審計署將此案件線索移送中央紀委查處。2013年12月,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一審以受賄罪判處陳柱兵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判處同案其他5名責任人有期徒刑10年至14年6個月。

二、原環(huán)??偩謾C關服務中心副主任、中晟環(huán)??萍奸_發(fā)投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劉以革貪污公款案

審計署在審計中發(fā)現(xiàn),1998年至2005年,環(huán)??偩謾C關服務中心下屬中晟環(huán)??萍奸_發(fā)投資有限公司對外拆借資金所獲部分收益去向不明。2007年1月,審計署將此案件線索移送中央紀委駐環(huán)??偩旨o檢組查處。2012年12月,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以貪污罪判處劉以革有期徒刑7年,沒收個人財產10萬元。

三、中國移動通信集團廣西有限公司原董事長吳唯寧受賄案

審計署在審計中發(fā)現(xiàn),2007年至2010年,吳唯寧違規(guī)干預,幫助福建新大陸軟件工程有限公司中標通信采購相關業(yè)務,并接受對方為其支付購房款等。2011年9月,審計署將此案件線索移送最高人民檢察院查處。2012年12月,吉林省通化市中級人民法院以受賄罪分別判處吳唯寧及其妻王永紅有期徒刑11年、5年;吉林省通化縣人民法院以單位行賄罪判處福建新大陸軟件工程有限公司總經理梁鍵有期徒刑3年,緩刑5年,并追繳全部違法所得。

四、上海遠洋船舶管理有限公司原總經理李德水、副總經理孫飛濫用職權案

審計署在審計中發(fā)現(xiàn),2003年至2005年,李德水、孫飛在集裝箱境外租賃業(yè)務管理中違規(guī)決策,造成國有資產損失。2011年1月,審計署將此案件線索移送公安部查處。2013年3月,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以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罪、受賄罪判處孫飛有期徒刑12年,剝奪政治權利3年,并處沒收財產30萬元;以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罪判處李德水有期徒刑3年,緩刑3年。

五、東方摩能國際科技發(fā)展(北京)有限公司虛開增值稅專用發(fā)票案

審計署在審計中發(fā)現(xiàn),2007年至2009年,該公司在無真實貿易背景的情況下,采取虛開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等方式,偷逃稅款1.47億元。2011年3月,審計署將此案件線索移送公安部查處。2013年5月,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以虛開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罪判處公司實際控制人蔣小勇有期徒刑11年,并處罰金40萬元。

六、陽信圣泰貿易公司等61家企業(yè)虛開增值稅專用發(fā)票案

審計署在審計中發(fā)現(xiàn),2007年至2010年,陽信圣泰貿易公司等61家企業(yè)非法獲取增值稅專用發(fā)票2.34億元、為他人代開增值稅專用發(fā)票2.13億元。2011年8月,審計署將此案件線索移送山東省國家稅務局查處。2013年9月,山東省陽信縣人民法院以虛開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罪分別判處公司實際控制人張銀春等3人有期徒刑3年6個月至7年,并分處罰金10.5萬至21萬元。

七、保定廣龍生物肥料科技開發(f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于龍挪用資金案

審計署在審計中發(fā)現(xiàn),2011年至2012年,該公司涉嫌騙取中央循環(huán)經濟和資源節(jié)約重大示范項目補助資金600萬元,部分資金被于龍等人挪用。2013年2月,審計署將此案件線索移送河北省人民政府查處。2013年6月,定興縣人民法院以挪用資金罪判處于龍有期徒刑3年、追繳汽車1輛。定興縣紀委給予縣財政局等單位3名責任人黨內嚴重警告、行政免職等處分。目前,被騙資金已全部追回。
     
八、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鐵嶺分公司原總經理趙洪波等人套取保險資金案

審計署在審計中發(fā)現(xiàn),2007年至2009年,趙洪波授意鐵嶺分公司及所屬6個支公司編造114起理賠案件套取賠償金等2138萬元,大量資金去向不明。2010年7月,審計署將此案件線索移送公安部查處。2013年10月,葫蘆島市連山區(qū)人民法院以吸收客戶資金不入賬罪、偽造國家機關公文罪判處趙洪波有期徒刑1年6個月,緩刑2年,并處罰金20萬元;判處同案其他5名責任人犯吸收客戶資金不入賬罪、偽造國家機關公文罪,免予刑事處罰。套取的保險資金已全額收繳。

九、湖南省郴州天湖綠色食品有限公司騙取財政資金及貸款案

審計署在審計中發(fā)現(xiàn),2004年至2007年,該公司以虛假會計報表、存款證明等材料,從郴州市農業(yè)綜合開發(fā)辦公室和農業(yè)發(fā)展銀行郴州市蘇仙區(qū)支行騙取農業(yè)綜合開發(fā)資金1005萬元、貸款500萬元。2010年6月,審計署將此案件線索移送湖南省人民政府查處。2010年11月,郴州市紀委給予市農業(yè)綜合開發(fā)辦公室原副主任劉承虎開除黨籍處分;2011年4月,蘇仙區(qū)人民法院以騙取貸款罪判處該公司總經理張曉平、副總經理周鐵橋罰金各5萬元。

十、企業(yè)主袁正安、韓小兵等虛報注冊資本案

審計署在審計中發(fā)現(xiàn),2009年至2012年,袁正安、韓小兵等人利用其控制的7家關聯(lián)企業(yè)及銀行賬戶,為其他企業(yè)或個人提供資金虛假注冊累計1億多元。2012年10月,審計署將此案件線索移送公安部查處。2013年5月,北京市朝陽區(qū)人民法院以虛報注冊資本罪分別判處袁正安、韓小兵等5人有期徒刑10個月至1年,并處罰金15萬至101萬元。

十一、中國出版集團下屬北京中新聯(lián)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副總經理王瑞明貪污公款案

審計署在審計中發(fā)現(xiàn),2003年2月,王瑞明利用職務便利,將公司資金理財所獲9萬元收益轉入個人股票賬戶。2012年9月,審計署將此案件線索移送北京市人民檢察院查處。2013年8月,北京市石景山區(qū)人民法院以貪污罪判處王瑞明有期徒刑6年,并將在案扣押的理財收益返還企業(yè)。

十二、重慶市彭水縣保家鎮(zhèn)村建辦原主任李洪錦貪污公款案

審計署在審計中發(fā)現(xiàn),2006年3月,李洪錦通過虛列用地手續(xù)費用等支出,從村建辦套取征地拆遷資金6.6萬元,具體用途不明。2012年11月,審計署將此案件線索移送彭水縣監(jiān)察局查處。2013年10月,彭水縣人民法院以貪污罪判處李洪錦有期徒刑1年6個月,并追繳違法所得4.78萬元。

十三、吉林省農安縣新農鄉(xiāng)初級中學原副校長王益國挪用公款案

審計署在審計中發(fā)現(xiàn),2007年至2008年,王益國利用保管學校糧食直補款的職務便利,分5次支取公款3.8萬元用于個人消費。2009年3月,審計署將此案件線索移送農安縣紀委查處。2009年9月,農安縣人民法院判處王益國犯挪用公款罪,免予刑事處罰,并追回被挪用資金。

十四、江西省上饒德興市人民檢察院6名干部在企業(yè)報銷費用的問題

審計署在審計中發(fā)現(xiàn),2012年7月,德興市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黨組副書記程曙宏,副檢察長虞漢卿、俞愛武,黨組副書記邵慶洪和紀檢組長葉德春等人帶家屬外出考察、旅游,費用7.79萬元由中國黃金集團江西金山礦業(yè)有限公司承擔。2013年8月,審計署將此問題線索移送江西省紀委查處。2013年9月,上饒市紀委分別給予程曙宏等6名責任人黨內嚴重警告、黨內警告處分;6人將上述費用全部上繳德興市廉政賬戶。

十五、沈陽市和平區(qū)城市房屋拆遷管理局違規(guī)購買購物卡的問題

審計署在審計中發(fā)現(xiàn),2011年12月,該局從商場購買20萬元購物卡,贈送給有關部門工作人員。2013年3月,審計署將此問題線索移送沈陽市紀委查處。2013年10月,和平區(qū)紀委、監(jiān)察局分別給予該局局長田力、區(qū)拆遷服務中心主任劉輝黨內警告處分、行政警告處分,并全額追回違規(guī)支出。

十六、河南省鄢陵縣廉租房工程質量不合格的問題

審計署在審計中發(fā)現(xiàn),2010年至2011年,鄢陵縣政府部門把廉租房交給不具備相關資質的企業(yè)建設,建成的工程質量不合格,存在安全隱患。2013年5月,審計署將此問題線索移送河南省監(jiān)察廳查處。2013年12月,許昌市紀委、鄢陵縣紀委、縣監(jiān)察局分別給予鄢陵縣副縣長鄭永輝、原副縣長邢書志、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局局長劉東營等9名責任人黨內警告、行政記大過等處分,收繳相關企業(yè)和個人違法所得72.51萬元。

十七、江蘇省泗陽縣兩所中學校舍質量不合格的問題

審計署在審計中發(fā)現(xiàn),江蘇省泗陽縣里仁中學和南劉集中學2009年投資建設的校舍和宿舍樓建筑質量不合格,存在安全隱患。2012年1月,審計署將此問題線索移送泗陽縣人民政府查處。2012年1月至2月,泗陽縣紀委、監(jiān)察局、教育局先后給予里仁中學原校長王昌太、南劉集中學原校長何蘇祥等15名責任人行政撤職、黨內嚴重警告等處分。

十八、重慶市黔江區(qū)扶貧開發(fā)辦公室違規(guī)使用扶貧資金的問題

審計署在審計中發(fā)現(xiàn),2010年至2013年,重慶市黔江區(qū)扶貧開發(fā)辦公室把183.25萬元扶貧資金用于宴請、送禮等。2013年5月,審計署將此問題線索移送重慶市人民政府查處。2013年9月,黔江區(qū)紀委分別給予該辦主任曾毅、副主任劉正軍黨內嚴重警告、黨內警告處分,給予區(qū)農委副主任杜勇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十九、山東省聊城市國家稅務局油田分局違規(guī)套取費用的問題

審計署在審計中發(fā)現(xiàn),2002年至2010年,該局違規(guī)委托當?shù)亟鹑跈C構代征稅款、以手續(xù)費名義列支104.7萬元用于單位日常開支,并在金融機構報銷各類費用157.81萬元。2011年6月,審計署將此問題線索移送山東省國家稅務局查處。2011年9月,聊城市國家稅務局給予油田分局局長孫來玉行政降級處分并免去其局長職務。
【關閉】    【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