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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政府出臺文件進一步加強審計整改工作
 
【時間:2015年12月30日】 【來源:上海市審計局】字號: 【大】 【中】 【小】

近日,上海市政府印發(fā)《關于進一步加強審計整改工作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兑庖姟犯鶕?jù)中央深改組、國務院對審計整改工作的新要求,結合上海審計整改工作實際,進一步改進審計整改工作機制,突出四類主體在審計整改方面的責任,完善審計整改工作七項制度,強化審計整改的嚴肅性和有效性,提高審計整改的質量和效果。

《意見》突出強調了嚴格落實審計整改責任。《意見》指出,被審計單位是落實審計整改的責任主體。被審計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是落實審計整改的第一責任人,對重大問題要親自管、親自抓;對下屬單位存在的問題,要督促下屬單位落實整改措施。有關主管部門要督促被審計單位做好審計整改工作。審計機關要及時對被審計單位審計整改情況進行檢查,對審計或審計整改檢查中發(fā)現(xiàn)的典型性、普遍性、傾向性問題和有關建議,以綜合報告、專題報告等形式報送本級政府,或提交審計整改工作聯(lián)席會議和有關部門處理。聯(lián)席會議的其他各成員單位要在各自職責范圍內,督促被審計單位落實審計整改,并加強審計成果運用。監(jiān)察機關要對被審計單位落實審計整改情況加強監(jiān)督。

《意見》進一步加強和完善了審計整改工作7項制度。

在完善審計整改報告制度方面,《意見》強調,被審計單位要將落實審計整改納入領導班子議事決策范圍,在規(guī)定期限內向審計機關報送審計整改結果報告。審計整改結果在書面報送審計機關的同時,要向同級政府或主管部門報告,并按照要求向社會公告。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審計整改報告時,被審計單位要根據(jù)會議議程安排,配合做好相關工作。

在完善審計整改工作督查制度方面,《意見》提出,加強政府督查部門對審計整改工作的督查,對未按期辦結的或辦理結果未達到目標要求的進行催辦。對審計整改落實不到位,以及審計整改中遇到的典型性、政策性突出問題和疑難事項,審計機關與政府督查部門要聯(lián)合開展專項督查。

在完善審計整改聯(lián)動制度方面,《意見》要求,聯(lián)席會議辦公室根據(jù)工作需要,適時組織召開專題會議,研究解決審計整改工作的難點問題,推進常態(tài)化的聯(lián)合督查,根據(jù)具體情況組織聯(lián)席會議成員單位開展聯(lián)合督查。完善審計機關與相關部門之間的協(xié)調配合機制,加強問題協(xié)查、問題線索移送、財經紀律專項檢查和督促審計整改等方面的協(xié)作配合。同時,建立重大事項會商機制,研究解決普遍性、傾向性、苗頭性問題的措施,或提出完善政策和體制、機制、制度的辦法和對策。

在完善審計整改跟蹤檢查制度方面,《意見》指出,審計機關要加強審計整改情況的跟蹤檢查,對被審計單位未執(zhí)行審計決定、未落實審計意見建議、未進行糾正、未進行必要責任追究的事項,深入分析原因,提出處理措施。實行審計整改對賬銷號制度,審計機關建立審計整改臺賬,實行“問題清單”和“整改清單”對接機制,對審計整改情況進行集中和動態(tài)管理。建立約談被審計單位主要負責人制度,對審計整改不到位的相應情形,審計機關可約談被審計單位主要負責人。

在完善審計整改問責制度方面,《意見》對審計發(fā)現(xiàn)的突出問題的責任追究作了相應規(guī)定,對落實審計整改不力的責任追究作了明確,對相關問責結果的反饋提出了具體要求。

在完善審計結果和審計整改結果運用制度方面,《意見》強調,要將審計結果、審計整改情況及審計重要督辦事項落實情況作為考核被審計單位及相關領導人員的重要參考依據(jù),作為加強預算和財政經費管理的重要依據(jù)。各單位、各部門要對審計結果和審計整改過程中反映的典型性、普遍性、傾向性問題及時進行研究,并將其作為采取有關措施、完善有關制度規(guī)定的參考依據(jù)。

在完善審計整改結果通報和公告制度方面,《意見》要求,聯(lián)席會議辦公室要通過會議或書面形式,向聯(lián)席會議成員單位通報審計結果、審計整改結果、審計整改聯(lián)合督查結果。依法推進審計結果公開,以公開促整改。被審計單位要按照有關要求,向社會公開審計整改結果。

《意見》強調要切實提高落實審計整改重要性的認識,并要求從“加強領導、明確責任,加強研究、注重長效,依法審計、督促整改,合力整改、提高成效”四個方面,切實加強對審計整改工作的領導,提高審計整改的成效。(何國成、喬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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