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4日,湖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出臺《開展審計查出問題整改情況的報告滿意度測評辦法》,推動實施審計查出問題整改情況的報告滿意度測評工作,規(guī)范滿意度測評的內容、范圍、工作程序及結果運用等。
《辦法》明確提出,省人大常委會對省人民政府提交的上一年度省級預算執(zhí)行和其他財政收支審計查出問題整改情況的報告、由省人民政府確定的審計查出突出問題的重點部門單位整改情況的報告,以及常委會聽取的專項審計工作查出問題整改情況的報告進行滿意度測評。測評事項包括:執(zhí)行相關法律、法規(guī)和省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決議決定情況;審計工作報告反映審計查出問題的整改情況;省人民政府及相關部門單位針對審計工作報告查出問題采取整改措施的可行性和相關制度的建設及完善情況;對常委會組成人員相關審議意見的處理情況;報告機關到會聽取意見、回答詢問情況;主任會議確定需要就審計查出問題整改情況進行滿意度測評的其他事項。
《辦法》規(guī)定,滿意度測評采取電子測評系統(tǒng)的方式,由常委會組成人員在常委會全體會議上對審計查出問題整改情況的報告及重點部門單位整改情況的報告分別進行測評,測評結果分為滿意、基本滿意、不滿意三個等次,并在會議上予以公布。對測評結果為不滿意的,常委會責成省人民政府及相關部門單位繼續(xù)整改,并在下次常委會上報告整改情況。對重作的整改情況報告再次進行滿意度測評,測評結果仍然為不滿意的,常委會依法啟動質詢、特定問題調查等方式進行跟蹤監(jiān)督。測評結果雖然為滿意或基本滿意,但不滿意票數(shù)占全體常委會組成人員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的,報告機關要進行整改,并在六個月內向常委會會議書面報告整改情況。
《辦法》要求,滿意度測評結果要及時報送省委,并向省人民政府、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省委組織部及有關主管部門通報,作為考核管理和選拔任免有關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重要依據(jù)。同時,要及時向省人大代表通報,并向社會公開。(劉啟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