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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張家港:審計“金點子”催生工程“黑名單”制度
 
【時間:2009年10月22日】 【來源:江蘇省蘇州市審計局】字號: 【大】 【中】 【小】
    
    日前,在張家港市審計局的建議和倡導下,江蘇省張家港市監(jiān)察局、建設局、交通局、水利局、園林綠化管理局、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局、人民檢察院聯合出臺了《張家港市關于建立工程建設不良行為記錄制度的實施意見》,加強對工程建設的管理,規(guī)范工程建設市場秩序。

    近年來,張家港市審計局在對公共財政建設工程審計中發(fā)現,一些工程建設項目的建設單位及參與單位存在一些亟待解決的問題,如串標、圍標、騙標等。該局針對存在問題及時向政府、人大匯報并提出建立工程建設“黑名單”制度的整改建議,得到了各方高度重視。市政府主要領導針對審計報告提出的整改意見做出了重要批示。該市監(jiān)察局、建設局、交通局、水利局、園林綠化管理局、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局、人民檢察院根據批示精神認真分析、研究工程建設實際,出臺了《意見》,對不良行為記錄的范圍、違法行為的處理、制度的建立管理以及使用等做出了明確規(guī)定。

    《意見》規(guī)定,該市行政區(qū)域范圍內工程建設項目的建設單位及參與單位(包括勘察、設計、施工等)和個人有不良行為的均予以記錄。不良行為根據具體情形,分為輕微不良行為和嚴重不良行為。輕微不良行為包括違反建設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和我市有關管理規(guī)定;違反強制性標準;發(fā)生工程質量責任事故等共10種情形。嚴重不良行為包括企業(yè)在參與工程建設中以及各類資質和資格申請中提供虛假材料或為其他企業(yè)提供虛假證明并造成后果的;有串標、圍標行為的;發(fā)生較大或有影響安全生產責任事故的等18種情形。

    《意見》明確指出,該市將對列入不良行為記錄的單位和個人根據不同情形,依法予以處罰,并對其以后承接或參與建設工程項目做出限制,對于嚴重不良行為的單位和個人,在1~5年內禁止在該市承接或參與政府投資工程項目。(陸 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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