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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蒙古巴彥淖爾市政府印發(fā)績效審計辦法
 
【時間:2010年05月11日】 【來源:內蒙古自治區(qū)巴彥淖爾市審計局】字號: 【大】 【中】 【小】
    
    為了推進政府效能建設,促進和提高公共資源管理使用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的規(guī)定,結合地方實際,內蒙古自治區(qū)巴彥淖爾市審計局研究起草了《巴彥淖爾市績效審計辦法(試行)》,并呈報市政府審批。市政府法制辦進行了論證、修改完善,并征求了相關部門的意見。近日,巴彥淖爾市政府辦公廳印發(fā)了《巴彥淖爾市績效審計辦法》。出臺該辦法是政府管理制度創(chuàng)新的具體體現(xiàn),是政府效能建設的新舉措,對于全市兩級審計機關積極實踐績效審計,推動審計工作轉型,更好地為黨委、政府的中心工作服務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該《辦法》共有五章二十一條,明確規(guī)定了績效審計的概念、內容、標準、方法和結果公開、罰則等事項?!掇k法》明確規(guī)定全市兩級審計機關要對政府直接管理和政府委托或者授權管理的各類資金和資產等公共資源所實現(xiàn)的經濟性、效率性、效果性進行審查、分析和評價,并提出審計建議。要求對所有具備條件的審計項目實施績效審計。要從法定標準和參與標準兩個方面選擇具有科學性、客觀性、先進性、有效性和可操作性的標準作為績效審計的標準,重點對被審計單位的7個方面進行績效審計。對于績效審計方法、結果及處理處罰和審計人員違反辦法規(guī)定的責任追究也作了明確規(guī)定。
    
    該《辦法》的出臺,在巴彥淖爾市審計史上具有里程碑意義,必將促進提高巴彥淖爾市績效審計工作的科學化、規(guī)范化和法制化水平,必將促進審計工作加快轉型升級步伐,必將促進審計“免疫系統(tǒng)”功能更好地發(fā)揮。(韓繼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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