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江蘇省金壇市審計局出臺了《金壇市審計局組織或委托社會中介機構參與政府投資項目工程結算審計管理辦法》,對參審中介機構的選定等五個方面做了明確的要求,進一步規(guī)范政府投資項目工程結算審計管理,有效提高了社會中介機構參加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工程結算審計質量和效率。
一是明確了參審中介機構由搖號選定。審計機關定期根據(jù)政府投資項目結算資料匯總情況,分標段在《金壇市審計局關于參與政府投資項目結算審計的中介機構名錄》中采用公開搖號的方式確定;對投資額較大或單項工程較多的項目,可同時組織2至3家中介機構參與審計。接受委托的中介機構應與審計機關簽訂委托協(xié)議書和承諾書,接受審計機關委托審計項目資料并辦理簽收手續(xù)。
二是明確了中介機構參審的具體要求。接受委托審計的中介機構或人員在審計實施過程中,遇到需要與建設單位、施工單位聯(lián)系時,應先與審計局相關科室或審計人員聯(lián)系;赴工程現(xiàn)場實地勘察、測量、核對相關分項工程的工作量、工藝、做法等內容的應當在審計機關人員的陪同監(jiān)督下進行。如發(fā)現(xiàn)異常情況或重大問題應當及時向審計機關報告;在工程結算形成初審結果,應及時將初審結算書、送審資料、審計記錄底稿等結算資料一并送審計局責任科室或人員審計復核,然后提交審計業(yè)務會審定;對具備審結條件的項目結算由責任科室出具審計審定單。接受委托審計的中介機構或人員在審計實施結束后,應當出具工程結算審計情況簡要報告、工程審定項目匯總表、審定的工程結算書、審定單,連同送審的工程預(結)算書、施工合同等送審資料、審計記錄底稿等按要求裝訂成冊送交審計機關。
三是明確了中介機構參審的計費標準。工程竣工結算送審前建設方未委托中介機構審核的,中介機構的審計費用按照其核減額的4%支付;復核項目按照《金壇市政府投資項目審計復核暫行辦法(試行)》(壇審發(fā)〔2010〕33號)規(guī)定執(zhí)行,審計費用均須考核后支付。
四是明確了中介機構參審的質量要求。中介機構應將審計誤差率(審計誤差率=(審計機關復核額—中介機構審計額)/ 中介機構審計額×100%)控制在±3%(含3%)以內。如果審計誤差率在±3%—5%之間(不含3%,含5%,即含上限不含下限,下同)該項目的審計費減半;誤差率達到±5%—8%之間,取消該項目應支付的審計費用;誤差率超過±8%以上的,暫停該中介機構參與審計機關的政府投資項目審計業(yè)務一年。
五是明確了中介機構參審的責任追究。根據(jù)工程項目大小,中介機構應在收到項目工程結算資料之日起,應在以下規(guī)定時間內完成:3000萬元以上的90天;3000萬元以下、1000萬元以上的80天;1000萬元以下的60天。審計中如遇特殊原因,確需延長時間的,須提前7天提出書面申請,上述時間均包含節(jié)假日,按程序征得市審計局同意。中介機構無故延期審計時限,每超出一天,扣減本項目審計服務費的2%。當年無故延期審計項目累計達到2個(含)以上的,暫停審計委托業(yè)務一年。中介機構在工程結算審計工作中應當嚴格按規(guī)定履行審計義務,嚴守職業(yè)道德。中介機構因嚴重失職、業(yè)務水平低劣或故意出具含有虛假、帶有偏見、誤導性的審計結果,造成委托方重大經(jīng)濟損失的,應當承擔相應責任,并取消接受委托審計的資格;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中介機構應加強對參審人員的管理和監(jiān)督,參審人員在審計過程中,應當嚴格執(zhí)行審計紀律,不得徇私舞弊,濫用職權,違反回避制度造成審計結果嚴重失實,索賄、受賄及發(fā)生其他重大過失等情況,一經(jīng)發(fā)現(xiàn),除嚴肅追究參審人員所在的中介機構的責任外,將責成該中介機構追究其參審人員的責任,情節(jié)嚴重的將建議暫扣、吊銷執(zhí)業(yè)資格。(壇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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