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浙江寧波市審計局在開展市科技局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中,重點對地方新能源汽車補助資金進行了審計調查,揭示了補助資金管理、分配方面存在的問題,分析了問題產生的深層次原因,并通過審計信息專報向市政府反映了情況,引起了政府領導的高度重視,并要求相關部門充分吸收、借鑒審計部門提出的建議,對相關管理制度予以完善。
日前,在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的新一輪《2016-2020年寧波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實施方案》中,采納審計意見,改變原有以車輛銷售價格實行補助的辦法,實行定額補助方式,避免了經銷商人為調節(jié)車輛銷售價格獲取高額補貼的行為,同時取消了單位團購補貼條款。2016年寧波市的財政補助標準為:純電動公交、燃料電池汽車按照中央與地方1﹕1比例進行補助;純電動乘用車按照續(xù)駛里程補助1至3萬元;插電式混合動力乘用車給予1萬元補助;微型車(2座)按乘用車補助標準的50%進行補助;其它類型的新能源汽車最高按照中央與地方1﹕0.5比例進行補助,專用車最高補助2萬元;用于租賃的新能源汽車以及一戶家庭購買超過3輛(含)新能源汽車的,按補助標準的25%進行補助。
新實施的寧波市補助標準對生產廠商在該市累計銷售單一類型的新能源汽車總量實行逐步“退坡”制度,目前該市財政部門正在加緊制定相配套的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補助資金管理辦法。(章巧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