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6月27日電 受國務院委托,審計署審計長劉家義27日向全國人大常委會作了關于2012年度中央預算執(zhí)行和其他財政收支的審計工作報告。 這份報告整合了一年來的多項審計成果,從宏觀角度審視當前體制機制層面存在的突出問題,并有針對性地提出了完善分稅制、建立政府財務報告制度等治本之策,字里行間透露出深化財政體制改革的迫切性。 關注政府間財權事權不匹配,呼吁完善分稅制 我國現(xiàn)行分稅制財政體制運行近20年,有效緩解了中央財政困境,但隨著時間推移,對地方財政運轉的不良影響也日益明顯。 今年審計報告結合當前18個省地方財政運行情況以及中央財政管理情況,首次從多個層面剖析了分稅制財政體系與當前改革發(fā)展的諸多不相適應: ——從政府與市場的關系看,政府職能范圍不清,越位與缺位并存,各地一方面圍繞招商引資競相出臺優(yōu)惠政策,并以大量財政資金補貼競爭性企業(yè),另一方面對民生領域投入不足; ——從政府間事權劃分看,目前,中央和地方共同承擔的教育、衛(wèi)生、支農等多個事項的支出責任并未明確,而少數(shù)明確支出責任的事項,上下級政府又交叉安排支出; ——從中央與地方之間的財權劃分看,地方各級稅收收入不能滿足當年公共財政支出的一半,預算支出又受達標增支政策約束,缺乏收入和預算自主權; ——從轉移支付制度看,中央轉移支付占中央公共財政支出比重、規(guī)定專門用途的轉移支付占中央轉移支付比重均高達60%以上,加之管理不完善、分配不規(guī)范,造成資金自上而下層層結存、跑冒滴漏。 針對這些問題,審計報告提出合理劃分各級政府間事權,充實地方稅體系,保障其履行事權所需的財權,切實提高一般性轉移支付比重,清理撤銷不屬于中央事權的專項轉移支付等建議,著力推進完善財權與事權相匹配的分稅制。 揭示財政“家底”不清,建議實行政府“年報”制 預算體系的統(tǒng)一完整和財政管理的規(guī)范有序,是深化財政體制改革的重要基礎。 今年的審計報告把資金分配、政策實施、預算執(zhí)行與決算草案的審計融為一體,從預算的完整性、執(zhí)行的規(guī)范性、決算的準確性、財政管理的有效性等方面,反映了當前財政“家底”不清等突出問題。 在中央財政管理方面,報告指出:國有資本經營預算范圍不完整,抽查的18個省本級的34%的中央轉移支付未編入年初預算;“打捆”預算、代編預算大量存在,部分投資安排給了不符合條件的單位或項目;有的專項資金切塊后由不同部門多頭分配,有的項目由同一部門內部不同司局重復安排投資;上百億元投資計劃未按程序下達,有的事項未如實向全國人大報告;決算草案編制不完整,未反映國有股權、固定資產等資產及負債情況。 今年的審計報告還首次將公共財政、政府性基金、國有資本經營三本預算放在一起,對各自的功能定位進行了分析比較,揭示出功能界定不清晰、彼此交叉安排資金等突出問題。 針對這些問題,審計報告提出,要加快健全統(tǒng)一規(guī)范的政府預算體系,將政府收支全面納入預算管理;要像上市公司發(fā)布“年報”一樣,逐步建立政府財務報告制度,全面反映政府的財務狀況和運營績效;同時,要加大預算公開力度。 著眼提升行政效率,建議加強財政資金績效管理 在當前財政收入高速增長勢頭有所放緩,而民生等剛性支出不斷增長的情況下,要想有效緩解財政收支矛盾,把有限資金用到“刀刃”上,就必須加強財政資金績效管理,提升政府的行政效率。 為此,今年的審計報告在繼續(xù)關注違法違規(guī)的同時,始終抓住績效不放。 在財政資金的使用效率方面,報告指出,中央本級財政資金閑置較多,未能形成有效需求。如公共財政預算中,近5%的收入不能統(tǒng)籌使用,僅車輛購置稅一項就結余37億多元,還有104個部門本級結余結轉近400億元;基金預算中,新增建設用地有償使用費等三項基金連年結轉,余額累計近340億元;國有資本經營預算中,82%的支出10月份后才下?lián)?,影響到當年?zhí)行。地方財政資金閑置問題也不容忽視,18個省本級財政專戶存款余額相當于其國庫存款的44%。 在專項轉移支付資金的使用效果方面,報告也反映了目前重分配輕管理、重投入輕效果問題突出,部分項目未達預期效果。如對能源節(jié)約利用、可再生能源和資源綜合利用等中央轉移支付資金,審計人員自上而下進行了全過程跟蹤審計,發(fā)現(xiàn)有42%的資金被結存在各級財政或主管部門,撥付到項目單位的資金又有近2%被虛報冒領、擠占挪用,抽查的項目中23%實施進度緩慢或建成后未實現(xiàn)目標。 一方面,低效問題大量存在,另一方面,績效評價覆蓋面較低。2012年中央部門開展績效評價的項目資金僅占部門項目預算的1.5%。 針對這些問題,報告提出,應注重增收節(jié)支,厲行勤儉節(jié)約,降低行政成本,提高財政資金使用績效;同時,通過體制建設,加強預算績效考核的約束力。(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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